淮南市燃气领域刑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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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
案例一:淮南市凤台县常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城北派出所
行政相对人:常某某
案由:2025年3月5日,凤台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凤台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凤凰镇人民政府,对凤凰镇湖东村常某某家中违规存储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了现场查处,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0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凤台县公安局对常某某行政拘留一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10只)进行收缴。
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类
案例二:淮南市沈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案
【关键词】
无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运输瓶装液化气(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相对人:沈某某
案由:2025年6月25日,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检查中发现,沈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危险化学品)。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和暂扣违法车辆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产品类
案例三: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
【基本案情】
司法机关: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
嫌 疑 人:陈某某
案由:2024年1月9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接区市容管理局移交线索:夏集镇陈集中学附近查获一家非法买卖、储存燃气黑窝点,现场查获15公斤气瓶43瓶、50公斤气瓶44瓶,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剩余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测,根据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检验标准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多次从颍上、寿县、毛集三家气站购买液化气价值100余万元,并进行销售。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年1月,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用户行为管理类
案例四:淮南市谢家集区王某某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案
【关键词】
擅自改装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案
【基本案情】
司法机关: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
嫌 疑 人:王某某
案由:2024年12月26日,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常规检查中发现谢家集区金玉花园王某某在燃气户内主立管上打眼直通,不通过燃气表计量的方式盗用天然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谢家集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年2月,王某某已被谢家集分局采取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淮南市田家庵区“双龙浴池”私接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案
【关键词】
私接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
【基本案情】
司法机关:淮南市公安局
嫌 疑 人:胡某某、候某某
案由:2025年3月22日,淮南市住建局接到群众举报,淮南市田家庵区“双龙浴池”经营者胡某某、候某某擅自改装浴池燃气设施且长期盗用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经营时间较长且数额较大。淮南市住建局立即将举报信息转办淮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并会同刑警支队制定侦破方案。经联合侦察,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额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淮南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候某某予以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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