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中的“纠缠式姑息式处理程序”,主要指医疗机构或行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通过拖延协商、模糊责任、降低赔偿标准等方式回避核心问题,最终以妥协性方案平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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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医疗纠纷纠缠式姑息式处理程序的特点与弊端如下:
一、核心特点
责任认定滞后于赔偿协商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或行政部门优先推动赔偿谈判,而非先明确医疗过错责任。例如,山东菏泽男孩多器官被切除案中,医院拖延两年仅赔偿20万元,但未公开手术录像或明确责任主体。
程序上常以“协商”代替调查,导致责任认定被搁置。
技术鉴定掩盖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将系统性管理漏洞(如超范围执业、伪造病历)降格为“技术过失”,淡化违法性质。例如,鉴定机构常将致死案件的责任比例人为限制在50%以下,规避刑事追责。
以经济赔偿替代实质追责
医疗机构倾向“花钱消灾”,例如多地医院对赔偿设限额(如上海3万元内可私了),超出限额才上报。但实践中常通过“化整为零”赔付规避监管。
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违规行为(如病历篡改、知情同意缺陷)仅“立案”而无后续处罚。
程序拖延与信息不透明
患方诉求(如要求公开手术监控录像)长期被搁置,纠纷处理周期长达数年,加剧患方维权成本。
关键信息(如医疗事故调查报告)在行政程序终结前不公开,导致公众监督缺失。
二、主要弊端
对患方权益的损害
经济崩溃:低额赔偿无法覆盖长期治疗费用(如山东患儿需数百万器官移植费),家庭陷入贫困。
维权困境:程序拖延消耗患方精力,迫使其转向“按闹分配”,如借助网络舆论施压,反遭“医闹”污名化。
对医疗体系的系统性破坏
责任转嫁:87.1%的医疗损害源于管理漏洞,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责任甩锅给一线医护人员,导致风险与收益失衡(医生单次手术收益不足千元,却需承担高额赔偿)。
防御性医疗泛滥:为避责,医生过度检查、推诿高风险患者,例如儿科医生“看病需与算法博弈”,临床判断力下降。
法律与行政权威的削弱
司法空转:法院过度依赖“过错参与度鉴定”,形成“以鉴代审”,使违法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公信力流失:卫健部门“只立案不追责”的姑息态度,加剧公众对制度的不信任(如成武县卫健局立案后无后续)。
社会成本激增
医患冲突升级:责任模糊导致患者将矛头指向医生,引发极端事件(如周口医生因网曝自杀)。
资源浪费:纠缠式处理延长纠纷周期,消耗司法和行政资源,而规范化处理可节省60%以上成本。
三、根源分析与改进方向
制度缺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滞后于《民法典》,仍以民事赔偿取代行政追责,怠于查处医疗违法犯罪。
改进建议:修订条例,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追责”机制,分离技术鉴定与法律问责,实现内部对技术经验不足的教育培训,“外部”对违法违规和诚信服务常规执法与理赔,即法技分理(内外分理)。
执行漏洞
基层医疗纠纷调解缺乏权威性,患者质疑卫生部门与医院的“利益共同体”关系。
改进建议:由省级卫健部门统一发布脱敏案例,推动终局性结论后的信息透明化。
替代路径
第三方仲裁机制:由医学、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庭,缩短纠纷周期。
转诊制度:避免基层医院强行操作高难度手术(如涉事医院为三甲评级冒险手术)。
结语:纠缠式姑息式处理表面是“维稳策略”,实则是将系统风险转嫁给个体,最终损害医疗公平与社会信任。唯有通过责任明晰化、追责刚性化与信息透明化,才能跳出“越姑息越纠缠”的恶性循环。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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