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牟利性索赔数量逐年递增,尤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索赔投诉举报量暴发式增长。牟利性索赔数量的暴增,一方面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影响正常监管执法,挤占正当投诉举报维权渠道,浪费有限行政、司法资源。因此,亟需予以关注和规制。
一、牟利性索赔的含义与特征
(一)牟利性索赔的含义
实践中,牟利性索赔又被称为职业打假、职业索赔、恶意索赔等。但法律条文并无职业打假、职业索赔、恶意索赔的表述,也无相关的含义界定。从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无论是职业打假、职业索赔,还是恶意索赔,其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为了统一表述,暂且将此类行为称为牟利性索赔。结合相关规定分析,牟利性索赔是指以获得惩罚性赔偿、行政奖励等经济利益为目的,假借消费维权、打击假冒伪劣等名义,通过知假买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牟利性索赔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生活消费目的”“不正利益”的认定。生活消费本质上是一种消耗行为,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属于“填平式”赔偿,不具有获利性质。参照《民法典》关于侵权和不当得利的规定,按照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经营主体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无法律依据、致使对方损失获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牟利性索赔的典型特征
1.组织团队化。大部分成立专职或代理打假的公司,设置寻找线索、购买固证、投诉举报、复议诉讼、舆情曝光等流程,有组织有分工地进行相关活动,甚至存在公开售卖课程、师傅带徒弟、学生参与等不良现象。
2.人员专业化。人员组成大多为90后、00后年轻群体,甚至存在大学生、未成年人参与牟利性索赔的情况,这些群体学习能力强、悟性高、反应快,因此成员中不乏精通法律法规、商品标准、标签标识、文书起草、证据收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发现问题商品、运用法律的能力远超职能部门和企业工作人员。
3.手段模式化。一般通过“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方式,来达到最终获利的目的,更有甚者以向媒体曝光向企业施压。实践中,牟利性索赔人一方面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方式要求赔偿,如果遭拒则通过投诉举报至行政机关或借助媒体曝光向企业施压;另一方面通过复议、诉讼、信息公开、执法监督、信访、纪监举报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施压。
4.地域普遍化。在网络线上购买问题商品后,采用网络、邮寄、电话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索赔数量迅速增加,牟利性索赔呈现出从发达地区向全国蔓延的趋势,即使县级区域,牟利性索赔现象也日益突出。
二、牟利性索赔的现状与危害
(一)牟利性索赔的现状
近年来,愈发突出的牟利性索赔行为已经从早期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异化为当前以勒索赔偿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以四川省宜宾市为例,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接收投诉举报126364件,其中牟利性索赔占投诉举报总量的30%以上。从投诉举报内容看,牟利性索赔主要集中在食品、虚假广告、产品质量三大领域,同时在药房、电竞酒店、养生会所等新型领域开始试水,一旦获取利益,将向这些新型领域延伸。从涉及组织形式看,既有公司、企业,又有个体工商户、小商贩等小微经营主体,且涉及生产、流通、餐饮多个环节。从反映问题性质看,牟利性索赔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集中在标签标识、保质期、广告用语、商品条码等方面,大多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极少涉及系统性风险或质量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牟利性索赔的危害
1.破坏营商环境,加重经营主体负担。部分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承受能力较差或担心媒体曝光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往往在协商和解阶段以“赔钱了事”方式解决纠纷,在支付高额赔偿金的同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技防系统建设,经济压力和信誉压力不断增加。
2.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正当消费维权。大量的牟利性索赔投诉举报,挤占正当消费者维权通道,导致维权资源被大量浪费,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互信基础。在协商和解过程中,部分牟利性索赔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索赔,存在虚假诉讼、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隐患,也极易引发和激化商家和投诉举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3.消耗行政资源,稀释行政执法效能。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法律渠道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限,对事实证据具有较高的要求,再加上牟利性索赔人习惯于纠缠程序细节,导致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50%以上时间花费在处置牟利性索赔上,对市场监管其他工作产生明显挤占效应;导致司法行政部门复议审理压力陡增,大量的复议纠错,影响政府法治形象。
三、推进牟利性索赔系统化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则体系,使投诉举报在法治轨道运行
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建议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广告、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处理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时,统一规定“生活消费需要”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牟利性索赔界定标准、认定主体、行刑衔接、责任追究等,让执法、司法部门结合具体案情能够对牟利性索赔进行甄别。涉及到具体立法内容,建议明确规定投诉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索赔手段、索赔金额、投诉主体、投诉对象、主观恶意等方面,列明综合判断不属于生活消费的参照条件;探索增设“禁止滥用投诉举报权牟利”条款,对以投诉举报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条款。在司法解释层面,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前,法院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适当减轻企业举证责任,发布相关裁判案例、司法建议,对牟利性索赔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对牟利性索赔中涉嫌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的行为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和证据规则。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细化不属于生活消费的具体判断情形,明确真实身份核对、消费凭证查证、举报奖励资格审查、行刑衔接等程序,建立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容错纠错等制度。
(二)探索协同联动体系,形成应对牟利性索赔强大合力
建立异常名录预警机制。整合12315、12345平台以及来信来访数据,按照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反映问题领域类别以及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执法监督、信访数量等内容,建立投诉举报人异常名录库,通过数据平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预警。建立跨省跨市协作机制。针对跨区域流动作业的牟利性索赔,建立省际或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重点人员动向,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尺度,避免“洼地效应”。建立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在线索管理、信息通报、案件会商、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结果互认等方面协同联动,形成全链条应对牟利性索赔工作合力。建立宣传引导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牟利性索赔应对指南,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发展;加大对牟利性索赔的反面宣传和公开曝光力度,通过舆论力量,引导公众和经营主体正确认识牟利性索赔,鼓励经营主体拒绝不合理索赔要求,营造公正、诚信的社会氛围。
(三)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建立应对牟利性索赔长效机制
在防范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风险方面,建议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索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区分普通消费者和牟利性索赔人,明确“初步筛查—分类处理—严格审查—全流程留痕”的闭环操作流程,对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快速处理,对牟利性索赔嫌疑投诉举报则转入专项核查程序,全面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证据、手段、索赔金额、以往投诉举报习惯等信息,发现投诉举报人通过违法手段骗取赔偿金的,对投诉举报不予处理,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减少执法人员执法办案压力方面,建议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研究制定牟利性索赔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指导基层综合运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等规定依法办案,探索开展同类型案件合并处理等工作机制。在减少经营主体被投诉举报风险方面,主动深入企业开展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对牟利性索赔的技术防控能力,加大商品抽查抽检及问题跟踪整改力度;对食品标签、广告宣传等牟利性索赔高发领域,通过企业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咨询和预审服务。

作者 | 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砂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刘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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