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查阅请求函,成为压垮信任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作为股东,为什么不能查看公司账目?”手握A科技公司15%股份的甲某,在收到公司《关于拒绝查阅会计账簿的通知》时倍感困惑。他没想到,妻子在上海经营的B科技公司,会成为自己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障碍。
A科技公司在回函中强调:“您配偶控制的B公司与我司存在明显竞争关系,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泄露核心商业秘密。”更让甲某意外的是,公司还列举了他弟弟参股的云计算企业,称这些关联企业已构成同业竞争网络。
甲某坚持自己只是A科技公司的财务投资者,从未参与B公司经营,地域也不同,何来竞争?但公司董事会态度坚决:近亲属的同业经营等同于股东自身经营,必须拒绝查阅。
一、改编案例:家族企业中的查账困局
A科技公司(化名)是北京一家专注于云计算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甲某(化名)持股15%,其妻子乙某(化名)同时担任公司监事。
2019年初,甲某向A科技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2017-2018年度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理由是“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核实分红合理性”。公司财务总监口头回应称需要董事会讨论。
在等待两个月未获答复后,甲某委托律师发送正式函件。一周后,公司出具书面拒绝决定,理由直指甲某的家庭关系:
配偶企业竞争:甲某妻子乙某在上海全资控股的D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与A科技公司核心业务高度重叠,均涉及云计算技术服务;
兄弟企业关联:甲某弟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F计算公司,近三年与A科技公司竞标同一政府云计算项目;
自营企业嫌疑:甲某本人曾持股75%的B科技(上海)公司(后更名为B贸易公司),在2019年9月前经营范围包含与A科技公司相同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
甲某辩解称:妻子公司仅是电商平台技术服务商;弟弟企业属独立运营;自己的B公司早已转型进出口贸易。且这些企业注册地均在华东,与A科技公司的华北市场截然不同。
但公司出示的证据显示:在甲某提出查账请求当月,B公司突然变更了经营范围,剔除了所有互联网服务内容。这个时间点的巧合,加深了公司对甲某目的的怀疑。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查账请求为何被驳回?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判:
(一)裁判结果
支持甲某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一般文件;
驳回甲某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理由
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认定甲某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
“实质性竞争关系不受地域限制”
法院认为:“在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企业经营地域范围具有全国性特征。虽然A科技公司注册于北京,关联企业位于上海,但双方客户群体均面向全国,通过互联网可实现跨地域服务,地域差异不足以否定竞争关系。”
“近亲属经营视为股东自身经营”
判决书指出:“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关系,股东与其配偶、直系亲属之间形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符合社会常理认知。除非有充分反证,否则应认定存在利益输送可能。”
“经营范围变更有规避嫌疑”
法院特别强调:“B公司在甲某提起本案诉讼后立即变更经营范围,但未能提供转型前的实际业务证据。这种突击变更行为反而强化了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性。”
三、法律焦点解析:被告如何破解“不正当目的”指控?
焦点一:何种亲属关系会触发竞争禁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当前司法实践对亲属范围的认定已形成明确梯度:
亲属关系是否推定竞争举证责任方例外情形配偶、父母、子女是股东方证明业务完全独立兄弟姐妹视情况认定公司方需证明存在紧密利益关联其他远亲一般否公司方需证明实际控制关系
在A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甲某与乙某作为夫妻,经济共同体关系不言而喻,无需公司另行举证利益关联性。”
被告抗辩策略:
- 婚姻财产独立证明:提供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等证明配偶企业完全独立运营;
 - 实际经营差异证据:收集双方企业客户名单、供应商渠道、服务领域的具体对比数据;
 - 亲属关系解除证明:如已离婚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注意变更登记需在查账请求前完成。
 
焦点二:如何认定“实质性竞争关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法院判断竞争关系时采用“经营要素重叠度”标准:
graph TD     A[经营范围登记] --> B{是否构成竞争?}     C[实际主营业务] --> B     D[客户群体重合度] --> B     E[技术路线相似性] --> B     F[供应链重叠度] --> B     B -->|是| G[认定存在竞争]     B -->|否| H[不构成实质性竞争] ">在A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查明:“尽管B公司声称转型贸易,但其在2019年9月前的官网宣传明确标注‘专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与A科技公司主营业务完全重合。”
被告抗辩策略:
- 提供审计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证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领域无重叠;
 - 客户名单比对:整理近三年交易记录,证明无共同客户;
 - 技术路线说明:提供产品技术文档,说明核心技术的差异性。
 
焦点三:如何推翻“突击变更”的负面推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经营范围变更时间点至关重要。某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曾指出:“在收到查阅请求后匆忙变更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反而印证了股东存在规避法律限制的意图。”
被告抗辩策略:
- 提供变更时间链:证明变更决策早于查账请求(如提供股东会原始记录);
 - 出示实际业务证据:如变更前纳税申报表、主营业务合同等;
 - 合理解释变更原因:提供行业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证明。
 
四、被告五大抗辩路径实操指南
当公司以近亲属同业竞争为由拒绝查账时,浦东律师建议从以下维度构建防御体系:
1. 切割经营关联性
人员隔离证明:提供关联企业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无核心人员交叉任职
财务独立证据:出示银行账户流水,证明无资金往来
场所区分材料:提交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证明经营地址分离
2. 推翻竞争关系认定
市场细分报告:委托咨询公司出具行业细分市场分析
客户来源分析:整理双方客户地域分布、行业类型对比图
产品差异证明:提供产品技术参数对比表、服务内容对照图
3. 目的正当性强化
具体化疑点:在查阅请求中明确“怀疑某年度某供应商交易异常”,而非笼统称“了解经营”
限定查阅范围:在诉请中精确到“仅查阅XX年度XX类交易凭证”
承诺保密措施:主动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带离、不复制、不用手机拍摄
4. 程序瑕疵反击
审查拒绝时效:公司须在15日内书面答复拒绝理由,逾期视为同意
检查说明充分性:公司拒绝需具体说明损害风险,非笼统称“可能损害利益”
核实前置程序:是否已先行请求但被公司拒绝?否则可能被驳回起诉
5. 替代方案设计
第三方审计妥协:提议由双方共同选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信息隔离查阅:同意在屏蔽客户信息的条件下查阅
分期查阅方案:先查阅非敏感年份账簿建立互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近期代理的苏州某检测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我们通过分阶段查阅方案设计,成功为持股仅3%的小股东争取到会计凭证查阅权。关键策略是将五年账簿查阅分解为三个阶段,先行查阅争议最小的年度,逐步建立法庭信任。
五、类案裁判规则演进趋势
通过对2023-2025年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跟踪研究,俞强律师团队发现裁判规则呈现三大新动向:
竞争认定范围扩大:从直系亲属扩展到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资助侄子女经营同类业务)
行业界定更加精细:对“主营业务”的认定不再简单看营业执照登记,而是分析收入占比、资源投入等实质要素
目的推定更趋严格:对查账期间跨度大(如要求查十年账)、范围广(要求查全部原始凭证)的请求,举证责任向股东倾斜
某法院在新近判决中明确指出:“股东与近亲属企业是否存在实质竞争,关键考察信息传递的可能性与损害的可预见性,而非机械对比经营范围。”这要求被告必须提供阻断信息传递的实质性证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拒绝查阅的核心在于证明“损害的可能性”,而非实际损害结果。这需要公司方构建严密的“信息传递风险链”:股东身份→获取敏感信息→信息传递路径→竞争企业获益可能性→公司损害风险。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可能影响裁判结果,建议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我们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商事争议,尤其在以下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等。
破产与重组: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或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参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处理衍生诉讼。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预约专业会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