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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地方会“吃人”,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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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各地已发生多起

盗采盗挖致人遇难事件

令人痛心

● 10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5名人员进入坂面镇一矿山企业的废弃矿硐失联,被找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8月16日,江西上饶广信区一废弃金矿洞盗采发生事故,造成3人遇难。

● 7月24日,广西贺州八步区南乡镇张公岭矿区发生疑似盗采事件,5人被困。最终2人获救,3人不幸身亡。

● 3月26日,云南文山州麻栗坡县猛硐乡7名村民擅入盗硐遇险,4人被砸身亡。

关闭、废弃和停产停建矿洞(硐)及相关附属设施往往是因资源枯竭、开采条件恶化、安全隐患突出、政策调整等原因停止生产并废弃,其内部环境复杂、暗藏多重风险,盲目进入这类矿洞(硐)开展非法盗采活动,引发事故、致人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吃人”废矿危机重重

① 井下黑暗,缺乏照明和标识,巷道错综复杂,无通讯信号,进入后极易迷失方向。

② 巷道、顶板因年久失修,支护结构锈蚀或腐烂,容易发生冒顶、坍塌。

③ 井下矿硐长期密闭不通风,氧气浓度低,瓦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聚集。

④ 废弃矿洞常积水,水体浑浊、冰冷(地下水温度通常低于10℃),人员误入后易溺水或冻伤。

人员进入关闭、废弃和停产停建矿硐,极容易发生被困、冒顶塌方、中毒窒息等事故,一旦施救不当,可能导致伤亡扩大。

为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扎实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的通知》,组织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工作,通过精准排查、严格封堵、重拳打击和长效治理,全力遏制盗采盗挖事件发生。



河南应急广播提醒

盗采行为不仅极为危险

更涉及刑事犯罪

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请勿擅闯矿区、矿洞(硐)!

法律延伸 >>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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