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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垫付25000元,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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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恩爱同居,近日对簿公堂。近日,一对情侣分手后因同居期间的“垫付款”25000元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耐心细致调解,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双方达成由被告韦某向原告黄某偿还5000 元的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恋人分手 要求还款遭拒

韦某与黄某曾建立同居关系并共同生活四年。同居期间,黄某为韦某垫付了其购买新能源车辆的首付款25000元、 韦某的孩子转学的相关费用共计10000元、抚养韦某的小孩抚养费5000元。


分手后,黄某认为这些垫付款属于借款,要求韦某返还,韦某偿还了15000元,尚欠25000元。韦某辩称,双方在同居期间经济混同,自己也曾多次向黄某转账用于日常开销,且转账金额多于黄某向自己的转账及垫付金额,并主张黄某的垫付行为属于感情赠与或属于同居日常支出,而非借贷。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

尽管黄某确实有转账行为,但其未能提供借条、欠条或明确约定还款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以证明双方当时达成借贷合意。在恋爱同居这一特殊关系中,资金往来性质复杂,既可能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可能掺杂着感情馈赠,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的可能是同居财产分割法律关系。

若无明确证据,大额垫付难以被简单认定为借贷。若径行判决,不仅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还可能激化双方矛盾。

为此,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入手,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一方面向黄某释明其举证责任的局限性与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引导韦某认识到对方垫付款项的事实与善意。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提醒,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对于大额资金流转,建议通过书面凭证或可留存电子记录的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做到“先明后不争”,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纠纷以致感情二次伤害的有效方式。因恋爱同居期间产生的纠纷往往夹杂着各方面情绪,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当事人应当理性面对,通过合法方式寻求救济,切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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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法苑

值班编辑:张琳

责任编辑:韦晓平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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