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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男子侯某成与比自己小近10岁的女子韩某艳婚内出轨,一次性向韩某艳转款20万元。侯某成妻子发现后,将侯某成和韩某艳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不当得利。
10月3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判决获悉,女方被判决返还财产。
判决书显示,出生于1980年的顾某凤和出生于1981年的侯某成的婚姻一直存续。法院审理查明,侯某成与比自己小近10岁的韩某艳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4年11月,顾某凤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侯某成瞒着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于2023年12月26日,为被告韩某艳购买金表一块花费25999.23元;被告侯某成瞒着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于2024年1月1日转给被告韩某艳200000元。后被告韩某艳返还给被告侯某成50000元,尚有150000元没有返还。
顾某凤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韩某艳返还上述两笔款项,韩某艳虽承认应当返还,但却拒不返还。顾某凤认为,侯某成给予韩某艳的款项是她与侯某成的夫妻财产,侯某成未经其同意给付他人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且二人的情人关系是违法关系,给付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二被告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破坏双方家庭夫妻关系,损害了原告的感情和财产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侯某成承认其在与顾某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承认给韩某艳购买金表以及银行转账150000元。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侯某成称“上述财产属于我与顾某凤夫妻共同财产,我不应该这样做,违背社会道德及做人底线。”
韩某艳认为自己与侯某成存在“特殊关系”,侯某成的转账行为属自愿赠与,合法有效。虽转账金额属于侯某成和顾某凤的共同财产,但亦有侯某成所属部分,即使返还也应返还一半(即150000元的一半)。同时,韩某艳否认侯某成为自己购买金表。
饶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顾某凤与侯某成于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确系夫妻关系。侯某成与韩某艳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4年1月1日,侯某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韩某艳转账200000元。2024年1月11日,韩某艳向侯某成返还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银行转账流水、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为形成家庭和谐、夫妻和睦的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除双方有特别约定、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财产的性质确定只能归一方所有的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侯某成在与顾某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韩某艳产生婚外情已然违背了夫妻间应当忠实、尊重和关爱的责任及义务,侯某成与韩某艳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此间侯某成以个人名义向韩某艳转账的费用均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
法院认为,韩某艳取得财产或接受相关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侯某成将非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韩某艳,严重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韩某艳应当向顾某凤返还此部分财产。
法院确认侯某成向韩某艳转账200000元,但韩某艳已返还50000元,应从返还款中扣除,顾某凤主张韩某艳返还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韩某艳上述抗辩事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顾某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侯某成向韩某艳赠送金表的事实,故对该项诉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侯某成向韩某艳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韩某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顾某凤返还不当得利150000元;判决驳回顾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韩某艳承担案件受理费的86.39%,顾某凤承担13.61%。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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