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连开发区法院
在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时
依法对辱骂法官
扰乱法院审判秩序的
高某、赵某分别作出
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7日上午,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高某、赵某是原告的父母,对案件审理不满为由,在审判区用极其恶劣的侮辱性语言辱骂法官。在被法警警告后,二人仍拒不收敛、大声喧哗,并在我院审判区哄闹、滞留,严重干扰法院审判及办公秩序。针对该违法行为,法院于当日下午举行了听证,二人到庭参与听证过程。
审查及处罚情况在听证过程中,合议庭播放审判区的监控视频,二人承认辱骂法官、哄闹、滞留的相关事实。高某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可以向法官道歉,并向法院递交悔过书,承认自己情绪激动、行为及言语不当。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活动正常进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高某、赵某的行为予以处罚。
2025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5)辽0291司惩6号决定书,鉴于高某已具结悔过,对被处罚人高某、赵某分别罚款1000元。复议期间,二人均未提出复议申请,决定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2名被处罚人的行为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及职业权威,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在此,法院提醒所有诉讼参与者,“诉权有边界,行使需合法”,要尊重法律、尊重法官,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任何试图以非法手段干扰司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起一个新媒体题目
转自:辽望·辽宁日报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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