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起,民众无需再出示已在VNeID(越南国家电子身份证)上存储的证件;企业若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超过60天,将被视为“逃避缴纳”;银行被允许进行金条的交付与接收。
无需出示已在VNeID上的证件
根据自11月1日起生效的第280/2025号议定书,若民众申请办理公证,而国家机关能够从国家人口数据库或其他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和文件,则必须使用这些信息,不再要求民众出示原件、经原始登记簿复印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政府规定,有权进行公证的主体包括:社、坊、特区的人民委员会主席;被授权或指派执行公证任务的人员;公证处、公证办公室的公证员;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及其他被授权履行领事职能的机构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
因此,与旧规定相比,有权进行公证的主体范围扩大了,新增了被授权或指派执行公证任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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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已整合到越南国家身份证(VNeID)应用程序中
社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以下文件进行复印件公证:由越南有权限的机关、组织;外国的有权限机关、组织;以及越南有权限机关、组织与外国有权限机关、组织联合签发或认证的文件。此外,还可对文件中的签名;外文文件翻译成越南文,或越南文文件翻译成外文时译者的签名进行公证。
社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还可对与不动产财产相关的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遗嘱、放弃遗产继承的文件、遗产分割文件等进行公证。
延迟缴纳社保超60天视为逃避缴纳
自11月30日起生效的第274/2025号议定书对延迟缴纳和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及失业保险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逃避缴纳行为分为三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用人单位在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逃避缴纳的起始时间从第61天开始计算。
第二类情况:用人单位申报的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数的工资低于实际水平。对于按月缴费的单位,逃避缴纳行为从缴费基数产生月份的次月最后一天之后开始计算。对于按季度或半年缴费的单位,逃避缴纳行为从已登记缴费基数周期的次月最后一天之后开始计算。
第三类情况: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催缴后仍延迟缴纳。如果催缴函在缴费截止日后45天内发出,而企业60天后仍未缴纳,则从第61天起视为逃避缴纳。如果催缴函在45天后发出,则从社保机构发出催缴函的第15天起视为逃避缴纳。
逃避缴纳的金额,是指企业在缴费截止日后60天内未申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或申报的金额低于实际水平且未予纠正的款项。违规企业必须补缴逃避的金额,并按每日0.03%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逃避缴纳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规企业当年将不被考虑参与评优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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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SJC总部内的金条
银行可进行金条交付与接收
越南国家银行(SBV)第33/2025号通知自11月15日起生效,该通知对贵金属、宝石的分类、包装和交付接收进行了详细规定。据此,越南国家银行及各信贷组织被允许根据买卖或加工合同进行金条的交付与接收。交付接收必须遵循规定程序,具备合法文件,封条清晰,并对金条的质量和重量负责。
通知将贵金属分为三类:珠宝首饰(纯度在8K及以上)、金条(有明确的标识、参数和标准)和原料金(以锭、粒、片等形式存在)。金条的包装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或获准生产金条的企业规定的防伪标准。
对金条的包装和封存规定更为严格。同品质的金条应以100块或100的倍数为一批进行包装,每批最多500块;原料金以5锭或5的倍数为一批包装,每批最多25锭。所有批次必须装入不锈钢盒中,加封并清晰标注验收信息。
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自1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3/2025号决议规定,对于在2025年7月1日前已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人员,若符合特定情况,其刑罚将改为无期徒刑。这些情况包括:患有癌症末期,或因八项已被修改、在2025年年中第九次会议上由国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取消死刑的罪名而被判处死刑的人员。
这八项罪名包括:旨在推翻人民政权的活动;间谍罪;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基础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运输毒品罪;贪污财产罪;受贿罪;以及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罪。
此外,因生产或非法买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的人员,如果其毒品数量、体积符合具体规定,且没有两项或以上加重情节,也可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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