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改编:A矿业公司的“承包陷阱”
2020年,B硅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A矿业公司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协议》,约定:
承包内容:张某全面负责矿区爆破、运输及矿石销售,A公司仅按年收取200万元“管理费”;
风险承担: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由张某自负,与A公司无关”;
利润分配:开采出的石英矿由张某控制的B公司以每吨110元包销,收益归张某所有。
后因矿区发生塌方事故,政府部门查处时发现A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管义务,遂以违法转让采矿权叫停生产。A公司起诉张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张某面临近千万责任风险。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认定:
合同性质:协议约定A公司放弃矿山管理权、仅收取固定费用,张某独立承担风险并享有全部收益,构成变相转让采矿权;
合同效力:违反《矿产资源法》第6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属于无效合同;
责任分担:张某需返还已开采矿石收益,但因A公司明知违法仍签约,酌定减轻张某30%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穿透合同表象的抗辩路径
▍核心争议:如何证明“承包”非“转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被告可从以下角度突破:
抗辩点1:合同未转移采矿权主体资格
法律禁止的是采矿权主体变更(如未办理审批转让登记)。若协议中仍由A公司承担法定义务(如年检、税费缴纳),且采矿许可证未更名,则属合法经营性承包,非变相转让。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49条(采矿权出租经批准有效)。
抗辩点2:原告未尽监管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异化
若A公司实际参与矿山安全培训、设备检查等(如留存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可主张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劳务外包合同。张某的“自主经营”是因A公司故意放弃管理所致,过错在原告方。
抗辩点3:收益分配模式符合合作开发特征
若“固定管理费+销售分成”的收益结构(如A公司按矿石销量浮动抽成),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主张属于风险共担的合作开发,而非单纯转让。
四、被告应对策略:三步构建证据链
补强合同文本
➤ 收集协议中关于A公司保留采矿权年检义务、环保责任的条款;
➤ 补充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A公司监督权限(如每月安全检查权)。固化履行证据
➤ 整理A公司人员参与矿区例会、签发整改通知的签字记录;
➤ 调取矿石销售款由A公司开具发票的凭证,证明其掌控经营权。切割法律责任
➤ 若事故因A公司拒绝维修设备引发,通过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锁定过错方;
➤ 主张损失金额应扣除A公司未履责节省的成本(如安全投入)。
五、延伸思考:劳动关系的“实质穿透”
同类裁判逻辑见于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案件:
指导案例179号:聂某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需遵守考勤制度、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抗辩关键:若协议包含“不缴纳社保、无底薪纯分成”等条款,可主张属于承揽合同,排除人身从属性。
俞强律师团队实战建议
对被告而言,合同性质争议的本质是权利义务的再平衡。在采矿权、劳动用工等强监管领域,“形式合规”不足以抵抗实质审查,需在缔约时预留三类抓手:
义务留痕:在合同中固化己方需对方配合的义务(如“甲方有权检查安全生产”);
履行存证:按月归档双方实际履行行为的证据(付款凭证、签字文件);
责任防火墙:对高风险的“包干条款”附加免责例外(如“不可抗力导致事故除外”)。
风险提示
个案中的合同性质认定需结合缔约背景、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本文观点不视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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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及商业诋毁案件。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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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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