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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因为狗咬人后被摔死而引发的血案,引发网友关注。
今年的1月份,家住于山西长治的申某儿子外出时被郭某的狗咬伤,一气之下就把这条狗给摔死了。
随后,申某妻子还报了警,但郭某家里人拒绝配合。
没曾想,这事还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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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晚上,郭某摇来一家人到申某家理论,砸门半天眼见始终没人来开,干脆把申某家的玻璃给砸碎了。
他们看到砸完玻璃门还没有开,郭某等人更加嚣张,直接把门给踹开了。
申某上前与郭某家人理论,双方发生争执,随即扭打在一起。
混乱中,申某拿起窗台上的刀乱刺,捅到了多人,郭某的伤势最重,尽管送到医院抢救,人还是没救过来。
之后,申某被警方带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由于冲突爆发得很快,申某女儿也来不及阻止,期间曾多次报警,很遗憾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
当时,申某儿子还等在派出所等待调解,他直言两家以前没有任何矛盾,没想到事态会发展到这种地步。
据申某家人称,事发前,还曾接到过警方的电话,提醒他们多注意一些,这才有了砸门不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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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故意伤害”这个指控,申某的家人并不认可。
在申某子女看来,父亲是出于自卫抄起一把刀乱捅,捅死了狗主人,不应该是故意伤害,应该是正当防卫才对。
而且,从整个冲突过程来看,对方砸玻璃、踹门,闯入自己家中打人,才导致被误伤而死,责任怎么也不应该让申某来负?
有网友说,这事如果发生在美国,擅闯私宅被打死也是活该。
说实话,笔者并不清楚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私宅的保护力度究竟有多大,很多信息也都是源于自媒体的文章或视频切片。
是不是像网友所说的那样,只要未经主人同意闯入,房屋主人就能行使无限的自卫权?
中国与美国的国情不同,法律规定自然也不一样。
要搞清楚申某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还是要由警方的调查结果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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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要符合几个要件:
第一,存在不法侵害;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第四,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第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这些规定,很有现实意义。
比如,如果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通常不会认定为防卫行为,而属于是一种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尤其重视,目的也是了为避免“防卫权”被滥用。
比如,不能因为人家打了你的脸你就非要把他打死。除非面临极端暴力犯罪,否则只要对方行为不危及生命安全,在行使防卫权的时候就要格外慎重。
对于这一点,很多网友也有疑虑。
他们担心,如果对正当防卫人要求的太多,会让他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束手束脚的不敢反击。
就好像被很多人间歇性地围殴,怎么准确判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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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本案来看,郭某等人又是砸玻璃又是踹门,又是将人围起来打,应该属于“正在侵害时”,申某把郭某捅死了似乎并不用负担什么责任。
退一步讲,即便申某的做法“超过了保护自己的必要限度”,那也应该是防卫过当而不该是故意伤害。
当然,目前我们所知的信息,基本来源于申某家人的观点,郭某一方还没有发声。
也不能排除另外一种情况。
如果这些人只是将申某围起来“理论”,没有动手,申某出于紧张把人捅死了,那还真的可能就是“故意伤害”。
一切的一切,最终还要由警方来作出定论。
这事其实也给公众提了一个醒,不管是申某还是郭某一方,在处理矛盾的时候,都有不对的地方。
申某儿子被狗咬,这时候还是受害者,他没有选择报警让警方处理,而是发泄怒气把狗摔死,是激发矛盾的关键。
郭某一家人,没有反思狗咬人的事实,无视警方的调解,为了出口气就私闯民宅,并做出砸玻璃、踹门的不理智举动,也是悲剧发生的诱因。
一件小事,最后闹成伤亡的惨剧,确实不值得。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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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道:因狗引发血案!双方家中扭打,最终造成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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