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女子声称自己在出差时被性侵,但检方则认为,女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当时是被强迫的,反倒是像自愿的;女子则表示,那是自己生怕影响前途、影响公司的声誉,才一直隐忍着,这怎么反倒还成为了自己自愿的情节了呢?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据媒体10月31日报道,宽娱公司前员工称出差期间遭性侵,男方被刑拘后不予起诉,检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暴力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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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刘女士(化姓)向红星新闻反映,在一次前往三亚的出差途中,她被时为某单位宣传处助理员的邵某某强奸。刘女士报案后,警方立案侦查。
据了解,刘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项目经理,而邵某是某单位宣传处三级助理员,他们在之前合作的一个项目中得了奖。
刘女士的领导让她去三亚领奖,她就顺便问邵某去不去,因为他们之间平时有联系。邵某表示自己会去,于是两人就从各自的城市,在2023年12月8日来到了三亚。
这是他们两人真正线下见面,此前都是线上联系。到了后,两人就想到处玩一玩,于是在12月9日上午,两人就去了免税店,还有其他地方游玩了一番,特别尽兴。
一个是宣传部的,一个是项目经理,两人有共同的目标,也有共同的话题,交流起来也特别通畅,相互也非常信任和认可对方。
所以当天晚上,邵某就打电话给刘女士,让她一起参加晚上的夜宵。刘女士是一个人去的,觉得也比较孤单,就答应了。
在饭局上,有邵某和他的同事,还有活动方的接待人员,这里面只有两位女性,一位就是刘女士,还有另外一位就是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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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他都是男士,她们两位女士就特别投缘,一见面就像好姐妹一样相互照应着。吃完饭后,他们显然还有后续活动。
饭后邵某某对刘女士说他不想去第二局,让刘女士帮他解围,打车带他走,刘女士同意了。当邵某说自己喝醉了,想回去休息时,刘女士也主动说和他同行,愿意打的把邵某一起送回去。
可是当刘女士把喝醉酒的邵某扶回房间时,邵某却不让刘女士走,还抱着刘女士想亲吻她,还抓她的裤子。
刘女士极力反抗,还大声吼道:“邵老师,你喝醉了,你想想你的老婆和孩子吧!”就在这时,邵某的手机响起了,他不想接,但是手机一直响,他拿起来看,是韦某的电话。
刘女士心中非常感激,认为是韦某在为自己解围,生怕邵某欺负自己。最后,韦某一直给邵某打电话,邵某没有办法,只得出门去处理事情。此时,刘女士也借机逃离了邵某的房间。
回到房间,她觉得刚才的内裤被邵某拉扯过,很不舒服,就直接下单购买了一次性内裤。这时门铃响起,她以为是韦某,可开门一看却是邵某。
对方来并没有恶意,是来赔礼道歉的,刘女士就让他进门了。刘女士看在邵某道歉非常诚恳,并且自己的一次性内裤也到了,邵某还主动拿着刘女士的手机下去帮她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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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取回来后已经是凌晨1点56分了,邵某不想离开,刘女士又只得陪着他闲聊。可是不知怎么的,聊着聊着就发生了关系,不过刘女士是不同意的,她拼命地挣扎,在两人拉扯的过程当中,指甲都撕裂了。
不过第一次结束后,邵某还不想离开,又躺在床上休息了近两小时,结果又和刘女士发生了第二次。刘女士害怕怀孕,说邵某没有带避孕套,让他下去给自己买避孕药。
其实邵某也害怕,所以赶紧下单给刘女士买了回来,看着她服下后才安心地躺了一会儿走的。刘女士表示,自己非常沮丧,不知道该不该报警,她想到如果报警,自己的前途会不会受损?自己的公司会不会蒙灰?她当时并没有想清楚该怎么办,一个人在外,她还是非常害怕的。
第二天就是领奖日,刘女士抛开了所有的烦恼,穿着隆重的礼服出席活动。在活动现场,自然会碰到邵某,两人也打了招呼,并且在领奖的时候互相给对方拍了照,还发给了对方。
不过在第二天的凌晨,女子经过深思熟虑,还是向三亚的警方报警,称自己被邵某侵犯。民警随后就立案,在刘女士的内裤上确实发现了邵某的体液,随即就将邵某刑拘。
不过,案发10个月后,检察院却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他们表示,没有找到能够证明邵某暴力胁迫刘女士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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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刘女士,到了活动现场,还主动给邵某拍了照,发给对方,并且在邵某提供的视频当中也没有看出刘女士有什么异常,也不像是被强迫的。但刘女士反驳,视频一片漆黑,根本看不到人,只能听到简单的言语,自己当时还没有想清楚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所以有点害怕,没有喊救命之类的言语。
她认为自己是为了自己的前途,为了自己的公司,是非常敬业的表现,这怎么反倒还被认为是自愿的行为呢?
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我不偏向谁。但是给一个刚刚猥亵过自己的人开门,再次在酒店房间单独相见,确实违背常理。
有网友表示,请允许我分析一下:①遭到第一次猥亵后还允许第二次进入房间②有过第一次后2小时,又有第二次还录有视频,并且购买避孕药③既然是想要报警,还借口怕有损公司形象,第二天还要一起配合拍照工作。综合上述三点分析,加上当晚一起吃饭的女同士所讲的评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是正确的。因为录视频里所说话的人和女同土的评介,应该正是是否该不该起诉的证据。
有网友指出,女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很难发生性关系,所以强奸一般都是胁迫和伤害的情况下。像这种发生两次,还有视频为证没有异常,除非证明有胁迫,强调衣物撕扯是没意义的。
也有网友认为,这种可能半推半就,不是非常愿意,但是也绝对算不上强奸,但凡反抗犯罪就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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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成立需明确证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女子所称指甲撕裂的反抗痕迹缺乏有效佐证,而男子提供的视频、双方事后共同领奖并互相拍照的行为,均与“被强迫”的主张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此案清晰体现“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中,若无法排除“自愿”的合理怀疑、达不到定罪证据标准,应推定行为人无罪,这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错案的核心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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