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莱山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根据全区林地分布情况,将全区划分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常年禁火区。
(一)森林防火区: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岱王山、凤凰山、金斗山、垛山(围子山)、金马山、桂山、擎山、大小黄豆山、峰山、荆山(光山)、朱雀山、双王顶、五卒山、平顶山、黑夼山等山系以及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等区域内的林地和距林地边缘2000米内的耕地等。
(二)森林高火险区: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岱王山、凤凰山、金斗山、垛山(围子山)、金马山、桂山、擎山、大小黄豆山、峰山、荆山(光山)、朱雀山、双王顶、五卒山、平顶山、黑夼山等山系以及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等区域内的林地和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常年禁火区: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岱王山、凤凰山、金斗山、垛山(围子山)、金马山、桂山、擎山、大小黄豆山、峰山、荆山(光山)、朱雀山、双王顶、五卒山、平顶山、黑夼山等山系以及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等区域内的林地。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森林高火险期: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森林防火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常年禁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森林火情报警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隐患,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公安、应急、林业及各街区报告并拨打报警电话。
报警报告电话:119、110、6716591、6899119
莱山经济开发区:6729899
莱山街道:6771001
解甲庄街道:6752001
初家街道:6710901
黄海路街道:6886929
滨海路街道:6898256
院格庄街道:6895321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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