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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寻美南部(原南部传媒)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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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的话
用自己的电话帮人搭线通话、用现金兑换“虚拟币”、跑腿取钱赚点“辛苦费”等等,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日常行为,可能早已触犯刑法的红线!近期,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从审理过程来看,不少被告人都觉得自己并未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只是认为自己“赚点小钱”“没有与被害人接触”而存在侥幸心理,却没想到最终因涉嫌犯罪锒铛入狱。南部县人民法院将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领大家揭秘那些容易被忽视的“涉诈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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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借手机给人打打电话,怎么就犯罪了?”这是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发出的疑问。
此前,杨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仍抱着“没多大事”的心态,伙同他人提供手机插卡换卡服务,通过扫描二维码、连接数据线的方式,将手机供给上家用于拨打电话。经查,他提供的手机号关联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131580元,而他仅从中获利1300元,最终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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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梁某某在境外某社交群组中听说“跑腿取现”能日入数百,只需按照指示去隐蔽地点取走他人放置的现金并转交,就能拿到不菲酬金。他明知钱款来源可疑,仍抱着侥幸心理参与,仅获利2100元,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属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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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黄某甲、黄某乙二人,以为所谓“现金换虚拟币”是正常交易,实则“虚拟币”在我国不受金融监管,常被用作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洗钱媒介。二人明面上是通过“现金换虚拟币”获取收益,实则是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转移赃款,涉案金额达41.2万元。二人流窜省内多地作案,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
启示录
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都曾觉得自己的行为“没什么大不了”,实际上也没有获取想象中的巨额收益,但却付出了沉重的人身自由代价。结合我院近3年来审理的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我们梳理出3类最易被误解为“正常”,却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并明确其法律后果,帮大家划清“安全线”:
01
提供具有通信功能的手机,帮助他人拨打电话或转接通话
例如将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号、手机出借给他人;或通过数据线连接、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让自己的手机成为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的 “桥梁”;甚至以他人身份信息专门购买电话卡、手机,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持”,并从中赚取“服务费”“租金”等。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活动中,但是都属于典型的帮助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2
有偿跑腿“代收代取”现金,帮人转交钱款
例如通过境外社交媒体软件的群组“接单”,按照上家指示前往公园、地下车库、楼道等隐蔽地点,收取被害人放置的现金;或者从上家指定的“身份不明者”处领取现金,转交给指定人员,从中获取“跑腿报酬”。这类行为属于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下游的帮助犯,其目的是“洗白”诈骗所得资金流向,阻碍公安司法机关的追查,因此可能涉嫌诈骗罪的帮助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3
用现金兑换“虚拟币”,帮人转移资金
由于“虚拟币”在我国不受金融监管,因此参与买卖的“虚拟币”很可能涉嫌诈骗、洗钱、赌博等犯罪,犯罪分子也常常用以规避金融监管,切断资金追查线索。例如实务中受他人指使与陌生人线下见面,双方用现金和“虚拟币”进行相互兑换,再将虚拟币转入指定的钱包地址,之后将现金或者“虚拟币”转交上家,从中赚取“兑换差价”或者“跑腿费”的这类行为,在公安机关追查到资金流向后,使用虚拟币的双方都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但自己认为的“合法”收益会被追缴,自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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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已经常态化、长效化,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套路也在不断翻新,衍生出的相关犯罪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如今很多看似“轻松赚钱”“只是帮个忙”的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涉诈陷阱,而法律的权威性注定了公安司法机关不会因为“不知情”“只是赚点小钱”就网开一面。因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守住法律底线,不贪不义之财,不帮可疑之忙。如果遇到“高薪招募”“轻松赚钱”的机会,一定要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和行为合法性;若发现可疑涉诈行为,要及时举报,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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