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是很多家长假期“遛娃”首选,但是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幼童在游乐园玩耍摔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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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小辉(化名)在其母亲带领下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小辉母亲与小辉共同乘坐彩虹滑梯时,因看到滑梯下方有游客没有及时离开,小辉母亲便下意识用脚撑地,致使小辉不慎前倾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辉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辉头部多处受伤,其治疗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小辉母亲作为监护人,遂将某游乐园诉至恩施市法院,要求某游乐园及某游乐园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小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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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所属活动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对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充分预见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危险或消除损害。
本案中,小辉及其母亲在下滑时,前方有游客逗留未及时离开,该园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要求离开,某游乐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游乐园辩称其已在园区内设置了醒目的安全提示,但是彩虹滑道这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限于提示告知,还应当保障设备具有相应的安全性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有预见性并采取一定预防措施。故该游乐园应当承当一定的侵权责任。
同时,小辉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安全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小辉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母亲脚触地引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综上,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某游乐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60%由小辉自行承担。因某游乐园为其经营场所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某保险公司应对某游乐园承担部分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且自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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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在为孩子们带来快乐的同时,其多种多样的游玩设备也潜藏很多危险。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之外,还应对娱乐设施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安排工作人员维护游玩秩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在陪同孩子游玩时,家长要做到“高质量”陪伴,既要充分参与到孩子的游玩全程,让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的爱,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照看、陪护、教导孩子规范行为,谨防意外发生。
来源丨龙凤法庭
作者丨张森 朱甜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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