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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干警在秦岭洪庆山脉调查古树名木生长状况。
中华文明历经五千多年薪火相传,积淀下丰富的生态智慧。《道德经》中的“道法自然”“上善若水”“天人合一”等哲思,浓缩了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洞察。这些理念在新时代发展出新的生命力,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文化自信与实践指南。
《道德经》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以简约的逻辑链条揭示宇宙运行规律——人应当学习大地的厚德载物、学习天空的自强不息,最终归于“道”的自然法则。这是一种谦下、尊重、和谐的生态观。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对万物一视同仁,无偏私、不枉爱,给万物自由发展的机会。这种平等观启示我们在制度设计与执法中,既要严守法律底线,又要为自然生态的自我修复留出空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水的品性,柔而有力,润物无声却能穿石。这种“不争而善”的智慧,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密码——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寻找平衡,以柔克刚,化解生态保护中的对立与摩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理论框架。其核心要义与中国传统生态智慧高度契合。例如,尊重规律与“道法自然”一致,强调遵循自然法则,防止过度干预;整体保护与“天人合一”契合,把山水林田湖草沙视作生命共同体,推动系统治理;知足知止对应古人提倡的“知止不殆”,倡导绿色、低碳、适度、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依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将“尊重自然、协同保护”生态理念转化为案件办理的具体标准与日常监督的准则,充分彰显法治护绿的独特优势。例如,在办理一起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中,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职能。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检察机关发现陕北某化工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虚报碳排放数据,此举不仅阻碍“双碳”战略推进、扰乱碳交易市场秩序,更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强化监管、整改问题,正是对“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的现实践行。再如,秦岭作为中国的“中央水塔”与“中华民族的祖脉”,其生态安全至关重要。针对秦岭核心保护区内非法穿越活动破坏草甸、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问题,陕西跨区划检察机关联合调查取证,制发多份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作治理。这一举措既遵循了“天人合一”的整体生态观,统筹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也践行了“不争而善”的协调智慧,以协同治理化解生态保护中的难题。
当然,传统生态智慧的落地离不开制度支撑。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的关键价值,在于将生态文化理念转化为法律责任,将法律责任落实为治理成效。首先,依法监督是根本。依托环境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专门法律,倒逼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严格守法。其次,协同共治是路径。让检察建议成为连接执法、司法、社会参与的桥梁,促进多元主体形成保护合力。再次,文明传承是底色。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使司法过程转化为生态教育过程,让法律文本成为传统生态文化理念的载体。
《道德经》里的智慧启示我们:真正的长久之道,在于顺应规律、守护本源。从“天地之蕴”的平等观,到“上善若水”的柔性治理;从传统文化的自省与节制,到现代法治的制度刚性,目标都是一致的——让绿水与青山常在,让法治与文明并行。当然,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场代代相传的接力。正如老子所言:“绵绵若存,用之不勤。”在尊重自然、善用法治的双重护佑下,中华大地的山川湖海必将延续生命与繁荣,为子孙留存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家园。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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