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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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
那么,如果互负债务无履行顺序,一方申请执行可导致另一方时效中断吗?
最高院在《四川欣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川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
本案争议焦点是,宏昌公司申请执行时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除判令宏昌公司向欣祥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利息外,还判令欣祥瑞公司须同时向宏昌公司移交工程资料及部分剩余材料、撤出施工现场等,属于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故欣祥瑞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绵阳中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中的支付工程款义务,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宏昌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
之后本院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维持上述判项内容的同时,还判令欣祥瑞公司向宏昌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绵阳中院以该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于2018年9月21日恢复执行,并多次与双方沟通确认利息、迟延履行金数额,并在(2018)川07执恢206号通知书中对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进行了抵扣。
四川高院据此认为宏昌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且直至宏昌公司2019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欣祥瑞公司时,欣祥瑞公司申请执行宏昌公司一案仍尚未终结,在此情况下,宏昌公司申请执行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生效判决判令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申请执行也将导致另一方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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