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领域不可逾越的红线,然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是分包单位一力承担,还是总承包单位也能置身事外?近日,梧桐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梁某诉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该案件中,中国化学工程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分包单位,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故诉至本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款第三款“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某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35%的损失赔偿责任,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原告履行了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全面的保障。
法官寄语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破除了总承包单位“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的侥幸心理,提醒着总承包单位需切实履行“总包总责”,包括但不限于严格审核分包单位资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分包单位要摒弃“重施工、轻安全”的思想,合规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没有“免责条款”,唯有双方同频发力、共筑防线,唯有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才能共同筑牢施工现场的安全堤坝,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才是对工人生命、对企业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最负责任的态度。孝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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