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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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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要目

【专题·数字法研究】

1.数字赋能环境法治的范式变迁和制度回应

史玉成

2.人工智能应用于公平竞争审查:基础、挑战及应对

孙晋、冯涛

3.论数字经济背景下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之优化

丁国峰

【法学论坛】

4.新兴权利阶层式判断模型的系统论建构

翁壮壮

5.论获利返还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类型

胡敩民

【探索争鸣】

6.污染环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

唐绍均、尚云飞

7.公司法如何介入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路径与方案

张文佳

8.利益权衡视角下特殊侵权责任证明减轻的层次化重构

成卓

【法律与实践】

9.网签备案作为房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之证成

钱进

10.市场秩序认定的司法转向及其内涵重塑

——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

王一平

【专题·数字法研究】

1.数字赋能环境法治的范式变迁和制度回应

作者:史玉成(甘肃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数字赋能高扬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预示着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范式的形成。数字赋能环境法治全过程,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注入“智慧基因”,推动了环境治理模式转型、路径转型和工具转型,提升了环境法治的整体水平。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深度融入,环境立法数字化、环境执法智能化、环境司法技术化、环境守法信息化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推进的数字环境治理体制、构建数字环境权利和权力动态平衡的数字环境法权结构、完善环境政策和法律双向引领的数字环境规范体系,是当下数字赋能环境法治的主要制度路径。数字赋能并非以“技术替代法治”,而是以“技术强化法治”。数字技术融入环境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潜藏着环境数据安全、数字技术歧视、数据鸿沟等多重风险,可能引发新的治理问题,需要审慎应对,完善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关键词:数字技术;赋能;环境法治;风险应对

2.人工智能应用于公平竞争审查:基础、挑战及应对

作者:孙晋、冯涛(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应用于公平竞争审查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在通用模型基础上优化训练而成的公平竞争审查专业模型能够满足实质审查、数字化评估等多种应用需求,但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高质量数据集供给不足、人工智能算法的不透明对人工智能审查提出了不小挑战。对此,应正确看待人工智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的作用,坚守审查人员的主体性,妥善协调审查中的人机关系。为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应用并夯实其基础,可以在以下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调整与改进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提升人工智能与审查规则的适应性;二是从公平竞争审查数字化建设、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和共享着手加强高质量数据集的供给;三是推进人工智能算法解释,实现更好的人机协同审查。

关键词:人工智能;公平竞争审查;智能审查;高质量数据集供给;算法解释;人机协同

3.论数字经济背景下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之优化

作者:丁国峰(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在位企业为巩固自身优势、消除竞争对手,不断实施兼并具有潜在竞争力的初创公司的扼杀式并购行为。考虑到此类行为对市场竞争、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损害,加强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已刻不容缓。目前,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存在审查申报标准失效、竞争损害评估困难和事后监管机制缺失等困境,给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带来阴影,极易造成假阴性错误。为应对上述挑战,有必要通过丰富扼杀式并购的合并申报标准、优化扼杀式并购的竞争损害评估以及创设扼杀式并购的事后审查机制等手段,系统性解决数字经济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难题。

关键词:数字经济;扼杀式并购;初创企业;反垄断

【法学论坛】

4.新兴权利阶层式判断模型的系统论建构

作者:翁壮壮(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判断标准忽视了新兴权利必须兼具法律性与新兴性,亦无法提供详尽的流程化细则。在系统论视角下,新兴权利是社会变迁与权利语义互动的产物,其来自新兴权利主张的激扰,必须满足兼具“语义+功能”层面的“法律性+新兴性”的新标准。既有权利体系与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系统的内在结构,通过对解释方法的系统论三阶定位,可实现既有权利体系与法律解释方法的紧密耦合,建构出逐层递进的新兴权利阶层式判断模型。新模型将新兴权利与相近既有权利对比,为新兴权利判断提供详尽的过程性标准,以便将新兴权利控制在合适的规模,避免权利保护不足与新兴权利泛滥。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信息真实权”为例分析,可对该模型的实用性予以检验,并回应虚假数字信息泛滥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法律系统论;新兴权利;阶层式判断;数字信息真实权

5.论获利返还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类型

作者:胡敩民(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弗莱堡大学联合培养)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虽在诸多领域规定获利返还,但始终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司法界与学术界对其独立性争议不断。明确获利返还独立性不仅关系当事人利益,也关乎本土问题的解决。获利返还的独特价值奠定了其作为独立制度的基础。“违法行为者不得优于合法行为者”要求行为人交出部分获利,通常表现为应支付的许可费用,构成获利返还的起点。“威慑违法行为”旨在消除违法动机,要求交出全部获利,构成获利返还的终点。鉴于“防止权利人意外得利”与“促进获利活动的展开”两项价值,绝对获利返还应被否定,个案中获利返还应介于起点与终点之间。尽管获利返还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但因获利非损失,亦不可推定为损失,故不同于以赔偿损失为主的民事责任,其亦区别于不当得利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在我国,获利返还更应被解释为独立的民事责任类型,以实现其独特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182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的直接适用或类推适用,可为此解释路径提供方法论依据。

关键词:获利返还;违约获利;侵权获利;民事责任

【探索争鸣】

6.污染环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唐绍均、尚云飞(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管是作为正式法源的《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还是作为非正式法源的两高三部《纪要》,有关污染环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质”的规定呈现出类别设置的兜底性、具体规定的粗放性和适用范围的开放性等规范属性。“其他有害物质”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鉴定依据的残缺性以及属性认定的易混淆性等问题导致罪与非罪的认定分歧频现。文义解释法下的实质不清、体系解释法下的标准不明以及目的解释法下的类推倾向,均表明前述法律解释方法在“其他有害物质”上的运用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有鉴于此,特定的污染物能否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中的“其他有害物质”,尚需通过立法对“其他有害物质”,的法律概念予以界定、鉴定依据予以健全与辨识标准予以细化,方能实现定罪规则的健全与善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其他有害物质;法律解释;立法回应

7.公司法如何介入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路径与方案

作者:张文佳(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指导案例67号将公司法规范目标作为限制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理由,有悖于当前通行的“分离主义”法律适用思路,违背体系一致性和逻辑融贯性的法律品质要求,造成公司法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评价,却能够阻止解除的矛盾现象。为重新恢复合同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功能平衡格局,公司法的规范领域应限定于股权转让合同具体解除后果的选择上,不介入合同解除,只决定是否以股权回转为解除后果。指导案例67号的混合论证方式导致裁判理由当中的重点不够突出、认定标准过于模糊,无法为后续类案审理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应着重从明晰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股权不宜回转的双重认定标准以及完善股权回转的具体规则等方面,重塑公司法介入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股权转让;分离主义;合同解除;人合性

8.利益权衡视角下特殊侵权责任证明减轻的层次化重构

作者:成卓(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特殊侵权责任证明减轻以当事人间存在结构性失衡为理论预设,但实务中综合判断的转向、学理对违法性推定实效的反思、立法所呈现的双向权衡需求,均表明其过于绝对。利益权衡视角下不同案型利益状况的层次区分,公共利益在私主体格局中的制度性嵌入,意味着当事人失衡状况的把握应趋于相对化。证明减轻理论需对应转型以适用此种利益动向:证明负担调整的司法视角不可避免;法官证明评价的法定化控制需适度放宽。为适应这一调整带来的司法裁量权扩张,应构建层次化的特殊侵权责任证明减轻体系:以利益失衡程度为基准,不同案型可依序实现“证明责任倒置、主张责任减轻、司法裁量具体化责任”的三级阶层方案。这一分层研究既能有效解决实务中典型证明难案件,亦能化解法官综合裁量过当的教义学困境。

关键词:特殊侵权;利益权衡;结构性失衡;证明减轻;层次化

【法律与实践】

9.网签备案作为房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之证成

作者:钱进(南京大学法学院、哥廷根大学)

内容提要:由于税收等现实考量,当事人在房屋让与担保中通常采用“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公示方式;通过转移不动产登记创设担保物权在体系上亦难以融入既有物权变动体系。公示是担保物权效力的本质来源,“网签备案”以及“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均具有很强的公示作用和排他效力。由于“网签备案”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两者外观一致,故前者可以替代后者。在解释论上,应基于担保权构成说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进行解释,将网签备案纳入房屋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签备案设立担保物权意义上的让与担保。

关键词:房屋让与担保;公示;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担保权构成

10.市场秩序认定的司法转向及其内涵重塑

——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

作者:王一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具有独立于诈骗罪而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以通过合同所建立的市场主体对市场交易模式的信赖重塑合同诈骗罪法益,既是构建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对既往解释路径内生性缺陷的有效回应。合同在市场形成过程中承担信任中介功能,是市场交易有效运转、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以合同为中心的法益构建路径是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当代表现,具有法律规范基础和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有关犯罪数额的立法规定与财产权保护无关,而是对法益内涵的反向表达,目的在于给予市场信赖规范确证;将口头合同和非自由市场参与者排除在外是对合同类型的目的论限缩,具有文化根基和规范支撑。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信赖利益;秩序法益;口头合同;市场经济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86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经过多年努力,本刊已成为我国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和平台。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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