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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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但是B公司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因B公司实际停止经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A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债权得以实现,遂申请追加B公司股东张先生和王女士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就B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张先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于A公司申请追加王女士为被执行人未采纳。
三、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查明,B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股东张先生认缴70%,应出资额为700万元,实缴出资0元,股东王女士认缴30%,应出资额应为300万元,实缴出资300万元,股东张先生未完成实缴,因此追加张先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王女士已经完成了全部实缴义务,因此对公司的债务无需承担责任。
四、律师说法
“执行难”问题已经是众所周知的难题,尤其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以为停止经营置之不理就可免于承担债务,但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企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根据相关依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完成了实缴,因此提醒广大企业以及股东规范管理,保存好出资证明等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部分企业虚构工商登记信息,制造完成实缴的假象,殊不知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会严格审查是否实缴,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实缴,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部分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近些年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持续上升,提醒大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积极面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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