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A公司与B公司的“双输”困局
A公司(持股55%)与B公司(持股45%)共同成立C项目公司,主营文旅开发。合作初期,双方通过股东会决议推进项目,但后期因开发理念冲突,B公司拒绝出席股东会,导致C公司连续3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尽管C公司土地资产持续增值,年报表显示盈利,但A公司以“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为由起诉解散C公司。
脱敏提示: 公司名称、项目类型已作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为何法院支持解散?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解散C公司。
裁判理由:
公司僵局成立:
C公司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且股东表决比例长期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2/3多数。
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形。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尽管C公司资产增值,但内部治理瘫痪导致项目停滞,继续存续将使股东投资目的落空。
无其他解决途径:
法院曾调解股权收购未果,B公司拒绝退出或妥协。
三、法律分析:被告如何有效抗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作为被告(如本案B公司),需从以下角度构建抗辩策略,避免司法解散:
(一)打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认定
证明机构运转未完全失灵:
即使股东会僵持,若董事会仍能决策关键业务(如签署合同、维持运营),可主张公司治理功能未完全丧失。
举证建议:提供董事会决议记录、项目进度报告等。
否认僵局持续性:
若两年内曾成功召开股东会或达成过决议(如分红方案),可主张僵局非“持续状态”。
案例参考:某法院曾因公司在起诉前临时通过一项增资决议,驳回解散请求。
(二)质疑“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
盈利状态抗辩:
公司盈利时,需强调存续不损害股东经济利益(如C公司土地增值),解散反而造成资产处置损失。
替代性收益方案:
提出分红计划、股权置换等方案,证明股东利益可通过存续保障。
(三)主张“其他解决途径”尚未穷尽
要求法院强制调解:
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主张由法院推动股权收购或减资方案。
策略优势:避免解散清算的高成本,保障债权人利益。
引入第三方介入:
建议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托管表决权,打破决策僵局。
四、问答式关键问题解析
Q1:公司盈利为何仍被认定“经营管理困难”?
俞强律师分析:
法院以“组织机构运行状态”为核心标准,盈利仅是参考因素。若股东会失灵导致决策瘫痪(如项目停滞),即构成实质困难。
Q2:股东矛盾是否必然导致解散?
俞强律师建议:
否!被告需举证矛盾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如持续签订合同、员工正常履职),或已通过章程修改(如调整表决机制)化解僵局。
Q3:如何应对原告“持股10%以上股东”的身份?
抗辩策略:
- 核查原告股权真实性(如代持协议、出资瑕疵);
- 联合其他股东提起反诉,主张解散不符合全体利益。
五、实务建议:被告的三大自救行动
章程防御条款:
提前约定僵局处理机制(如强制股权收购价格公式),避免司法解散。证据留存:
定期存档股东会通知、回复记录,证明“无法召开”系对方恶意回避。主动提起替代方案:
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托管经营、仲裁调解等方案,争取法院采纳。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公司僵局涉及复杂法律事实,策略选择需结合章程约定、股东关系等个案因素。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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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合同违约及解除;
金融与资管纠纷: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争议。
咨询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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