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检察官排查刑事执行对象夫妻名下共同财产线索。 温州市检察院/供图
记者|薛应军
责编|张晶
正文共2910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实践中,部分罪犯以各种理由企图逃避服刑,这使判决书因“判实未执,应收未付”“纸面服刑”或“有财未执”等沦为一纸空文,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如何维护刑罚的严肃性,考验着司法智慧。
刑事执行,是司法公正链条上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易出现“跑冒滴漏”点。为了让司法判决“落地有声”,浙江温州检察机关深化监督,在刑事执行方面打出一套刚柔并济的“组合拳”,成效明显。
“公平正义不能只写在一份份刑事裁判文书上,更要落到一个个具体执行行为上。”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海霞介绍,温州检察机关积极破解长期存在的执行“梗阻”,2023年1月以来,已清理因病、因抚养未成年人等问题“判实未执、应收未收”对象89人。
揭开“被绑架”亲情背后的“面纱”
“吴某某因协助组织卖淫、容留介绍卖淫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判决生效后迟迟未被收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蓝文权介绍,案件侦办期间,吴某某告知公安机关他是女儿的唯一抚养人,甚至接受询问时他还带着年仅5岁的女儿。
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鉴于吴某某的特殊情况未直接将其收监,而是多次对他做思想工作,劝其主动将女儿托付给亲友监护,但吴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吴某某确系其女儿生父,但其生母下落不明,爷爷奶奶均已过世。
吴某某真是其女儿唯一的抚养人?蓝文权等办案检察官深入吴某某户籍所在地深入调查发现,吴某某为未婚生子,案发前,孩子由吴某某的婶婶和大伯代为抚养,案发后,吴某某将孩子作为“护身符”带在身边。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吴某某患有糖尿病等,需长期治疗。而在未被收监期间,吴某某又再次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社会危害性较大。鉴于此,鹿城区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向温州市检察院等作了汇报。
“吴某某再次作案告诉我们,遇到执行难题不能靠拖延或回避,必须在依法执行和保障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尽快解决问题。”温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海亮介绍,经过综合研判,温州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收监执行与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同步并行的策略。
2025年4月28日,经温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协调,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成功将“判实未执”罪犯吴某某抓获,鹿城区看守所对其依法予以收押。同时,温州市民政等相关部门为吴某某的女儿落实监护责任,给予抚养人每月补助2000余元,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考虑到吴某某身患糖尿病并伴随并发症,我们还推动看守所和监管医院提前制定医疗保障方案,收监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治疗。”蓝文权总结说,这次吴某某成功收押,关键在于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双轨并行”的执行策略:一方面对吴某某实施抓捕收监,另一方面同步为其女儿落实临时监护,并启动困境儿童申报程序。
强化公检法协作配合,推动“判实未执”交付执行,是温州检察深化监督保障刑事执行公正“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之一。
赵海霞介绍,近年来,温州检察机关积极深化部门协作,一方面,发现有前科劣迹的罪犯,强化对其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提前做好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保障后续罪犯收监执行顺利到位;另一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联动,强化实质性、亲历性审查,要求法医对《罪犯病情诊断书》每案必审,检察官开展专业性审查。
透过“纸面公证”维护司法公正
一名刑事执行罪犯配偶名下存在共同房产,且夫妻俩曾签署过财产约定协议,还完成了公证,能否被执行?2024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将涉黑恶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案件的罪犯婚姻登记信息、本人及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数据碰撞,让“沉睡”财产线索浮出了水面。
“经过比对筛查,一条数字监督线索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林维生介绍,该院通过数字赋能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工作”,发现了可执行财产线索。
陈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法院责令陈某某退出其余违法所得172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9年12月30日,法院以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陈某某配偶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被依法执行?林维生等案件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梳理,明确了下一步查证方向:房产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如何?
“我们向相关部门调取陈某某的婚姻存续情况和夫妻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陈某某与其配偶于1994年登记结婚,至今婚姻关系存续。2006年12月,陈某某配偶以总价131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首付40余万元,按揭贷款91万元。2012年,该涉案房产被登记为其配偶单独所有,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林维生介绍。
该房产被登记在非被执行人陈某某配偶名下,能否被执行?案件承办检察官调取银行流水、查验购房记录发现,其首付款40万余元系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转出,剩余按揭贷款虽由其配偶银行账户还款,但其间陈某某账户与配偶账户之间资金来往频繁。据此可以认定,陈某某系该房产的共同出资人,该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024年7月,龙湾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书,建议对涉案房产予以执行。同年8月,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产。但陈某某配偶此时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房产已在陈某某案刑事判决前由双方约定归其单独所有,且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刑事退赔义务能否因夫妻财产约定而予以免除?经过依法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只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某配偶的异议请求,继续执行该财产。2025年8月,涉案房产最终被强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为人民币109万元。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是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后关口。通过细致调查与数字检察赋能,直击财产流向的每一个环节,可以避免判决执行‘落空’,从而坚定地捍卫司法公信力。”林维生说。
“调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核心途径之一。”赵海霞介绍,近年来,温州检察机关依托数字检察技术强化调查取证手段,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监督中开展类案监督,成效显著。比如,2022年5月,鹿城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对121名罪犯取保候审保证金转罚金刑执行,推动公安机关清理历史存留保证金738万余元。温州市检察院2023年12月形成的“刑事财产涉财产执行违法不立案监督类案模型”被列入浙江省检察机关数字办案指引;2025年6月,温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法院与监狱完善协作机制,保障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权利。
“既要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又要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赵海霞表示,温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判处监禁刑对象的交付执行监督工作,联合公安局、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在市公安监管医院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助力病犯依法收押,努力预防“判实未执,应收未收”问题发生,近3年来,1个看守所机动巡回检察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11个刑事执行检察案例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典型精品案例,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