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学研律师
【案情简介】
1989年12月,韩某(女方)与梁某(男方)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甲市的一栋房屋,目前该房屋现市值为245万余元。韩某现已退休,梁某为出租车司机,并承包该车从事运营工作。
2020年5月,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矛盾逐渐激化。韩某主张梁某存在婚外情,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准许韩某与梁某离婚。
二、位于甲市涉案房屋归韩某所有,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梁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九十万元;
三、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出租车经营权,因梁某并非出租车所有权人,故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婚内过错方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韩某主张梁某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就此提交了梁某与其他女性的聊天记录,法院认为,该聊天记录内容已超出正常朋友的交往范畴,虽不足以充分证明梁某存在婚外情,但其行为确实对韩某造成伤害,影响了夫妻感情,梁某对婚姻破裂负有一定责任。
三、关于财产分割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甲市某房屋归韩某所有,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虑照顾妇女权益原则以及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酌情判定韩某向梁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元。关于韩某提出的分割出租车承包权的主张,因梁某仅享有承包经营权而非车辆所有权,该项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因感情不和或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如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属无争议,法院可结合过错程度及双方具体情形,在财产分割中作出适当处理。本案亦提醒,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忠实、尊重与关爱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均应履行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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