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在劳务分包、转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是实际指挥管理劳动者的包工头,还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劳务公司?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刘某与石河子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刘某工资差额8.4万余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将乌鲁木齐市某项目工程分包给石河子市一家劳务公司。自2021年起,作为技术人员,刘某就在该项目中工作,并与该劳务公司连续3年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3年合同期满后,刘某因工资被长期拖欠,于2024年8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这家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工资25万余元以及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请求,确认刘某与该劳务公司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刘某在此期间工资9.8万余元。该公司及刘某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与刘某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某工资差额8.4万余元,若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由总包方某集团公司先行清偿,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劳务公司追偿。
劳务公司认为,该公司与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上传至“新薪通”平台,是为了配合总包方代发工资,不能反向证明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声称,其已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陆某三人,刘某实为这三人所雇佣,受其管理和指挥,与公司之间无人身或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为此,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岗位、月薪、管理方式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这份书面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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