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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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可中断时效。在连带债务纠纷申请执行时,债权人常面临 “仅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申请执行,未及时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的情况。
那么,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申请执行,能否导致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林某与蒋某某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否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的执行依据于2015年9月6日生效,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邱某甲,连带债务人之一庄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甲、庄某某于2018年8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18年11月3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申请执行,只要债务性质为连带、申请程序合法且在时效内提出,即可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请执行时效。若遇债务性质争议或执行障碍,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利主张符合法定要求,最大程度维护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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