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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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将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可以中断执行时效。其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是最常见的中断方式。
那么,在被执行人原注册地址张贴公告催收,能否中断执行时效?
最高院在《林某某、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在被告原注册地址公告栏内张贴催收公告的行为表明其积极主动地行使了自己的催收权利,并未怠于履行,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本案焦点为:防港联社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有无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本案中,申诉人林泽平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申请执行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益,法律不保护因自身原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权益受损的人。
本案中海事法院在审理防港联社与碧海公司、林泽平、王财贵、林小梅、谢妹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就已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且在碧海公司原注册地址公告栏内就已张贴了相关公告。防港联社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其采取在碧海公司公告栏内张贴催收公告的行为表明其积极主动地行使了自己的催收权利,并未怠于履行。
另一方面,碧海公司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时在《保险单》上确认的地址仍为原注册地址,表明其虽在工商部门办理过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但仍使用原注册地址办公,故申请执行人防港联社于该处张贴催收公告的行为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防港联社于2020年4月2日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以下情况,在被执行人原注册地址张贴公告催收,通常无法中断执行时效:
(一)被执行人已变更注册地址,且原地址无实际经营或居住
若被执行人已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如企业迁至新办公地),或虽未变更登记,但早已不在原地址经营、居住(如原地址已空置、转租他人),债权人仍在原地址张贴公告,因被执行人无法知晓催收内容,法院不认可时效中断。
(二)公告内容不明确,无法识别债权信息
若张贴的公告未清晰注明债权人、债务人身份、债权依据(如合同编号、判决书案号)、债权金额及履行要求,仅模糊写 “催款通知”,则无法让被执行人准确识别催收指向的债权,法院会以 “内容不明确,无法证明与涉案债权相关” 为由,不认定时效中断。
(三)未固定张贴证据,无法证明公告真实性
若债权人仅口头主张 “已张贴公告”,但未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或证据无法证明张贴时间、地点、内容(如照片未显示原注册地址标识),则无法证实催收行为实际发生,法院难以支持时效中断的主张。
周军律师提醒,在被执行人原注册地址张贴公告催收能否中断执行时效,核心在于 “被执行人能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催收行为”。若原地址是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居住地址,或其唯一可送达地址,且公告内容明确、证据充分,可产生中断效力;反之则难以达到目的。债权人在采取该方式时,需提前核查地址有效性、规范操作流程、留存完整证据,必要时结合其他催收手段,确保权利行使符合法定要求,有效中断执行时效。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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