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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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各类企业雇主,同时也间接保障雇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获赔。然而,有诈骗分子却利用雇主责任险敛财。相关部门该如何加强监管,有效防范这一犯罪态势发展?
近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4起利用雇主责任险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帮助大家增强防范意识。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各类企业雇主,同时也间接保障雇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获赔。但我们发现,2023年开始,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利用雇主责任险诈骗的案例不断增多。”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同志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针对雇主责任险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公安部经侦局依托打击保险诈骗和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对此类犯罪开展集中研判、波次打击,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保险行业秩序。
针对诈骗分子利用雇主责任险敛财这一现象,相关部门该如何加强监管,有效防范犯罪态势的发展?
骗子利诱企业雇主合谋骗赔
记者发现,在公安部公布的案例中,有两起涉及高危行业企业雇主与他人合谋的犯罪情节。其中,在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的一起保险诈骗案中,从事保险代理中介的蔡某,与多名高危行业劳务企业雇主合谋,为雇员投保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并重复理赔。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个别雇主在社会中主动寻找伤者,通过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等方式,伪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骗取雇主责任险保险金556万元。2024年4月,蔡某、董某等人被抓获归案。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外,在另一起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的保险诈骗案中,李某某犯罪团伙与多家高危行业企业雇主合谋,通过向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方式,利用受伤员工不清楚投保真实情况,伪造赔偿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支付给受伤雇员,获得的雇主责任险保险金被李某某犯罪团伙和相关雇主瓜分。2024年9月,李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犯罪为何在高危行业多发?企业雇主为何会“铤而走险”成为诈骗分子的共犯?
“雇主责任险对企业来说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当雇员因工受伤需要赔偿时,可以直接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而随着职业伤害尤其是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不断提高,尤其在一些高危行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成为大部分企业的选择。”
据介绍,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经营者在犯罪之初对雇主责任险并不十分了解,“诈骗分子以营利为诱饵对他们进行‘暗示’‘教唆’,一开始他们对造假的行为还比较忐忑,待尝到‘甜头’后,变为主动参与,最后成为诈骗犯罪的共犯。”前述负责人说。
虚构劳务关系损害员工权益
签订虚假劳务合同、故意压低工伤赔付金额并将保险理赔款据为己有……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这些违法手段,掩盖雇员与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真实的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一起保险诈骗案。经查,2018年至2024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重庆成立一家公司,通过虚构劳务关系等方式,将重庆本地其他用工企业的雇员统一挂靠在本人公司名下,并纳入雇员名单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受伤后,由杜某某出面与受伤雇员协商工伤赔付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肆意压低工伤赔付金额,诱骗受伤雇员在超过实际赔付金额的工伤赔付协议、收条等资料上签名捺印。随后杜某某申请理赔,并将保险金差额非法据为己有,共骗取保险金50万余元。2024年7月,公安机关将杜某某抓获归案。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外,还有犯罪分子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利用工伤保险赔偿的组合方式进行诈骗。2023年4月,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22年3月,周某某在两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4月,杨某某在车间内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已获赔工伤保险赔偿款情况下,与保险公司员工郭某某共谋,隐瞒工伤保险赔偿事实,夸大公司赔偿责任,骗取保险金45万余元。2023年4月,周某某、郭某某和娄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2025年3月,周某某等人被判有期徒刑。
“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受伤后应该通过真实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待遇。但虚构的劳务关系可能会阻碍真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增加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难度。”王天玉说。
加强有效监管杜绝内外勾结
劳动者被诈骗分子利用,提供不真实的材料证明,会受罚吗?“对于受蒙骗的劳动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般不认定为共犯。对于具有明显的犯罪主观故意的诈骗分子,比如雇主伪造材料只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涉嫌成为诈骗罪共犯。”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了解到,在重复投保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数据共享不及时、不充分的漏洞,在不同保险公司分别投保和理赔,牟取不法利益。
“建议保险管理部门建立一个理赔综合性平台,利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进行信息追索。保险公司在核对保险理赔资料时,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数据库进行信息的共享、核对。”王天玉说,“另外,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打通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赔付情况查询通道,便于理赔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员工管理,营造守法遵规、规范执业氛围,坚决杜绝内外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
关于诈骗分子通过虚构劳务关系、挂靠劳务关系等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王天玉建议,应加强对相关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对投保人及其雇员劳务关系的真实性审查,杜绝通过劳务挂靠投保牟利的行为。
针对个别保险中介或诈骗团伙诱惑诈骗的情况,前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企业经营者应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同时提高警惕,遇到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教唆造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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