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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5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5)晋民申362号)。刘某在某学校工作,入职时52岁,已超过女性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学校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并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她主张,自己虽52岁,但已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7年,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她引用法律规定,强调应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衡量劳动关系的依据,而非单纯看年龄。
山西高院经审查认为,关键点在于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院最终裁定,刘某入职时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驳回其再审申请。
02 为何超退休年龄就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定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一标准源自《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
法律意义上,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发生本质变化。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一字之差,权益保障却有天壤之别。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全面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全方位劳动保障。而劳务关系则受《民法典》调整,双方地位平等,按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增加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终止条件。
这一补充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复杂情况:有些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合同,可能不得不一直维持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死亡或单位注销。
本案中,山西省高院指出:年龄是形式审查的底线。政策虽鼓励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本质区别。前者受《劳动法》全面保护,后者更侧重合同约定。现实中,超龄人员可通过劳务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弥补保障缺口。
03 热点争议:年龄VS养老保险,谁更重要?
刘某在申诉中提出:是否应看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非仅看年龄?她引用《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认为享受养老保险才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志。这一观点也得到部分网友支持:
一网友引用其他案例说: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法院可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另一网友担忧:超龄人员工作中受伤,虽可认定工伤,但无法正常参保,权益难保障。
04 地方实践与制度探索
面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各地开展了积极探索。湖南省自2025年1月1日起,允许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年龄限制为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广东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择一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浙江省衢州市2019年推出《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可为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的退休返聘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也已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如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探索尝试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解绑”,为超龄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又不至于让用人单位承担过重负担。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晋民申36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1429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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