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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
“法官,我找到冯某了,他现在人在南乐!”
一通急促的线索电话,在深秋的下午4点打到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得到消息后,执行干警没有丝毫耽搁,立即驱车百里,直奔南乐县城——一场关乎当事人权益的执行行动,迅速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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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冯某在南乐县一家商超内被找到,起初,冯某态度配合,表示愿意解决问题。但当听到执行标的金额是4万元时,他情绪激动,十分不解:“我们二审明明调解好了是3万元,为什么现在要4万?”
面对当事人的质疑和抵触,干警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精准地出示关键法律文书——二审调解书。 他们指着白纸黑字的条款,特别是那句核心约定:“
如冯某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原告按照一审判决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向冯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现场普法。
“调解书是根本依据,本次执行严格遵循了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合法有据。而且违约后果在调解书中已载明,这并非加重处罚,而是其未履行调解协议本身所自动触发的法律后果。正因你未能遵守调解承诺,才导致了如今需要支付更多款项的局面。”
最终,经过专业、清晰且耐心的解释,冯某恍然大悟,心中的疙瘩解开了,态度也从最初的抵触转变为信服。“我明白了,调解书不是儿戏,都怪我自己当初没重视。我愿意按照判决把钱还上!”随后,冯某当场转账,履行全部债务,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温馨提示:诉讼调解是高效化解纠纷的途径,但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尊重并自觉履行。任何心存侥幸、拖延履行的行为,不仅会丧失调解带来的便利,还可能触发更严厉的条款,承担额外的债务负担,最终得不偿失。
执行,是兑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此次行动不仅追回了欠款,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下一步,华龙法院将展现更强执行力度,在释法明理中传递司法温度,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守护群众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期数丨2622
供稿丨执行局 谷志闯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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