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94元买的梭子蟹不新鲜
调解后获赔1500元并撤销举报
你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
不!几天后,风波再起!

基 本 案 情
普陀某水产品经营部在抖音平台开设了一家生鲜店铺。2023年8月11日,市民杨某以94元的价格在该店铺购买了标题为“(残蟹特价款)野生梭子蟹3至4两,包鲜包肥不包活,流网海捕3斤掉腿特价梭子蟹(介意慎拍)”的梭子蟹3斤。
隔天,杨某收到梭子蟹后,向店铺客服反馈声称“螃蟹有臭味、冰袋与室温一致、无一只活蟹”。客服致歉并解释可能因冰袋融化导致问题,承诺反馈并退还货款94元。杨某表示“感觉你们故意卖烂螃蟹”,客服回应“若卖烂螃蟹,我们岂不是在赔钱”,杨某则表示“我无法理解,你以为赔钱就完事了吗?”
8月14日,杨某通过12315平台举报该经营部销售腐败变质梭子蟹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前往该水产品经营部及打包发货地展开检查,并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市市监局认定“被举报的该水产品经营部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杨某对结果不认可,要求该水产品经营部赔偿1000元并支付举报奖励5000元。经调解,杨某同意接受1500元赔偿,领取款项后于当日出具《举报撤销函》,明确“该水产品经营部已妥善解决售后事宜,现撤销实名举报,不再要求书面答复,亦不再就同类问题对该水产品经营部发起投诉或举报”。
然而几天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前作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认定,并责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对商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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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于他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公民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系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举报权利并非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并非为了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且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是否查处以及如何查处,不会直接影响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举报人不因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界定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取决于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杨某因购买梭子蟹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商家进行核查后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处理,且已告知杨某。同时,杨某也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多次明确其与该水产品经营部之间纠纷已经解决,提起案涉诉讼亦非针对其与该水产品经营部赔偿纠纷,在此情形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与原告明显无利害关系,杨某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法 官 说 法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随之而来的“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举报人恶意举报数量也日益增多,并呈现专业化、团伙化、程式化等特征和趋势,严重困扰相关市场主体,尤其是部分生产规模不大的小微企业。部分恶意索赔人还滥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权力,挤占了正常的行政维权渠道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职业举报人的恶意索赔,既为合法权益“撑腰”,也为市场秩序“立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构建经营者守法、消费者理性、社会共治的消费生态。
【普陀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王若琦 通讯员: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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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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