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思嘉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行政法与刑法作为规制环境不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其界限划分直接影响治理效果。实践中,“以罚代刑”“衔接不畅”等问题频发,根源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处罚机制不协调。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规范,从界限标准、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环境污染不法行为行刑界限的理论基础
(一)界限标准的学说争议
学界对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存在三种主流观点:(1)质的区别说:强调两者在伦理可谴责性上的本质差异。行政违法仅违反环境管理秩序,而刑事犯罪则违背人类文明底线,如污染环境罪对生态与公众健康的严重侵害具有道德上的强烈可谴责性;(2)量的区别说:认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核心界限。当行政法处罚不足以威慑行为时,需动用刑法,例如“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化标准(如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3)质量区别说:结合“质”与“量”双重维度,既要求行为具有伦理可责性(质),又需达到高度社会危险性(量)。我国通说认同此观点,如污染环境罪既需违反行政法规定(质),又需满足“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要件(量)。
(二)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衔接
实体上,行刑衔接体现为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则协调,例如《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需以违反《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为前提;程序上,表现为案件移送、证据转化等机制,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涉嫌犯罪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程监督。
二、环境污染不法行为行刑界限的实践困境——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1. “常州毒地案”中的“以罚代刑”
常州市某某学校周边地块因历史化工污染导致学生健康受损,三家涉事企业仅被行政处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污染行为已符合《刑法》第338条“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如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却因行政机关对“严重污染”的认定标准模糊,最终以罚款结案,凸显行刑界限的实践偏差。
2.某某加工厂暗管排污案中的重复违法评价
某某加工厂因暗管排污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该解释将“2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犯”直接入罪,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多次行政违法仅能反映主观恶性,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所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3.某某公司污染案中的自首认定争议
某某公司在环保部门调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未认定为自首。问题在于,行政调查阶段的“如实供述”能否视为刑事诉讼中的“自动投案”缺乏明确标准,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量刑情节上脱节。
三、环境污染不法行为行刑界限的优化路径
环境污染不法行为的规制涉及行政法与刑法的协同发力,两者界限的清晰划分是实现精准治理的前提。实践中,"以罚代刑"与"刑事扩张"并存的乱象,暴露出行刑衔接机制的结构性缺陷。通过借鉴侯艳芳教授关于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理论为基础,从罪质与罪量双重视角解析行刑界限的认定标准,并探索其优化路径。
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核心在于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这一区分需建立在罪质与罪量的双重判断之上。侯艳芳教授指出,环境犯罪的规范构造包括"行政法违反+行为要素+加重要素",其中行政法违反与行为要素构成罪质判断依据,加重要素则描述罪量程度。这一理论框架为行刑界限的划分提供了规范基础。
罪质要素关注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责性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双重违法性的叠加:既违反环境行政法的管理规范,又具备刑法所禁止的社会危害性。根据"行政违法且应罚"标准,只要行政机关认定行为构成违法且应当处罚,即可进入刑事评价范畴,至于是否实际执行行政处罚则不影响。这种判断标准既维护了行政法的前置地位,又保障了刑法适用的独立性。
在行为方式认定上,环境犯罪的行为要素具有二元区分功能。如《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属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质要素,无需额外评价罪量即可入罪。安徽某公司通过暗管向长江排放有毒物质案中,法院直接依
据该条款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正是行为要素作为罪质判断依据的典型例证。
罪量要素通过有形与无形两类标准量化社会危害性。有形罪量表现为具体数值,如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无形罪量则体现为行为的反复性、持续性等抽象特征,如"二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犯"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罪量要素的适用必须以罪质要素为前提,不能仅因行为次数或数额达标而忽略对行为本质的审查。
环境技术标准是罪量判断的重要依据,但需妥善处理规范标准与科学标准的冲突。当规范标准低于科学标准时,基于行政信赖原则,未达规范标准的行为不应入刑;若规范标准高于科学标准,行为人可援引科学标准进行抗辩。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中,东岭冶炼公司虽达标排放,但造成儿童血铅超标,法院最终未认定刑事责任,正是对技术标准冲突的合理处理。
四、结语
环境污染不法行为的行刑界限,本质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权责划分。从陈德龙案的暗管排污到恒光公司的超标排放,每一起典型案例都在拷问:如何让行政法的"日常规制"与刑法的"最后防线"各安其位?答案在于:以罪质要素划定行为性质,以罪量要素量化危害程度,以程序规则保障责任衔接。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精准治理",既防止刑事手段的过度使用,又避免行政监管的失灵失效,最终达成生态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动态平衡。
注释:
[1]侯艳芳:《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31(05):12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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