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进入供暖季,业主与物业之间关于供暖的问题也逐渐增多,究竟哪些问题应该找供热公司,哪些问题应该找物业?10月28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物业与供暖纠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薛航律师与刘帅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为市民详细解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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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徐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收房后开始装修。同年11月,小区第一次开展供暖打压试水,热力公司在小区里贴了打压公告,写了开始时间。“我看到了公告,不过那时候房子正在装修,暖气片早就拆下来了,而且我也没开通供暖,觉得打压试水跟自己没关系,也就没在意。”可几天之后,徐女士去查看,发现家里被水淹了,装修材料和已经做好的部分装修都泡坏了。
“后来找评估公司鉴定,财产损失有8万多元。”徐女士了解后得知,是自家的供热阀门被人误打开导致漏水的,之后她找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谈赔偿。“热力公司说,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开的阀门,而且他们没有管道井的钥匙,这事跟他们没关系。物业公司称,当初管道井是锁着的,后来因为有住户投诉自来水刷卡不方便,才把管道井门打开的,他们并没有动过徐女士家的供热阀门,他们没有责任。”徐女士询问律师,因为供暖试水淹了自家新房,这个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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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航律师表示,徐女士因供暖阀门被误开导致房屋被淹,有权向存在过错的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同时起诉两家公司,要求根据两家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您的描述,热力公司虽履行了打压试水的提前通知义务,但作为供热设施的专业管理维护单位,仍需对供暖期间的设施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其以非工作人员开阀、无管道井钥匙为由拒绝担责,不能完全成立。”学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供热行业惯例,热力公司对小区内归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阀门等)负有巡视、检查、维护的义务,确保设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即使阀门非其工作人员打开,但其未及时发现管道井内阀门被擅自操作,属于对设施管理的疏忽,存在过错。而且,供暖打压试水期间是供热设施风险高发期,热力公司应针对业主未购热、房屋装修拆改暖气片等特殊情况,加强对对应供热阀门的排查。因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您家阀门被误开后漏水,与您的房屋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物业公司方面,薛律师表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管理者,对管道井的不当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需承担明确过错责任。“管道井内包含供热、供水等关键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对其负有上锁管理、定期巡查的义务,防止无关人员随意操作设施。即使因住户投诉自来水刷卡问题打开管道井,也应采取替代安全措施而非直接敞门放任。”薛律师表示,正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妥善管理管道井,导致他人可随意接触并误开您家的供热阀门,直接引发漏水事故。“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明确自己的实际损失,通过诉讼,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法院大概率会根据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判定二者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房屋空置后的物业费问题仍然有较多的市民关注。李女士在青岛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住宅,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因工作调动需长期派驻上海,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既未入住也未出租。“”一段时间之后,小区物业公司给我发来了《物业费催缴通知书》,要求支付欠缴物业费共计2800元。”李女士收到通知后,很疑惑认为房屋未实际居住、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日常服务,询问是否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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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购买新房之前也会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李女士作为案涉房屋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其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缴物业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刘帅律师表示,从物业费的构成与性质来看,其不仅针对业主专有部分的服务,更涵盖了李女士房屋所在单元及小区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楼道日常清洁、电梯定期维护保养、小区绿化养护、垃圾集中清运等。
“即使房屋空置,上述公共服务仍在持续保障小区整体环境与设施正常运行,李女士作为业主已间接受益。在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服务的前提下,建议李女士与物业公司友好协商清晰说明房屋空置情况,并提供水电缴费记录、物业巡查记录等空置证明材料,争取一定的折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法院调解阶段,在法庭的调解下与对方协商。”刘律师建议房屋空置的业主,提前与物业沟通办理相应的手续,避免因为物业费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供暖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去年供暖季时,王先生家里的暖气管道漏水,水渗到了地板和家具上。 发现漏水后,王先生多次联系给他家供暖的供热公司,让他们来处理漏水问题,但公司一直没派人过来。直到漏水越来越严重,王先生家财物严重受损后,公司才派人上门维修。之后王先生要求供热公司负责维修漏水管道,并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物损失。但公司检查完后,说漏水是因为他私自改装家里的暖气管道导致的,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赔偿责任。王先生对于供热公司说的“私自改装”并不认可,他询问律师,自家的损失能不能要求他们赔偿?
律师说法:王先生,您遇到的暖气管道漏水问题,核心在于明确漏水管道的责任归属及供热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青岛市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也就是说,若漏水发生在“入户端口以外”的公共管道部分,维修责任完全由供热公司承担;因该部分管道漏水导致的您家地板、家具损失,供热公司也需依法赔偿。但若漏水确系发生在“入户端口以内”的管道,且供热公司能证明该部分管道经过您私自改装,非原安装状态,则该部分管道的维修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因改装导致的漏水损失也需您自行负责。
不过您也不用太担心,即使是户内管道,若供热公司在日常服务中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您的描述,您多次通过电话、书面形式反映漏水情况,供热公司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即便漏水管道是户内责任,供热公司拖延处理的行为本身已构成过错,需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若供热公司未履行日常维护义务,比如未按规定对辖区内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排查、未及时发现潜在漏水隐患等,即便漏水在户内,也可能因“维护疏忽”承担部分责任。
问题2: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是否合理?
孙先生是某小区业主,买房时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的一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前段时间,孙先生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他联系了当地供电局的施工队,申请在自己的车位上装家用充电桩。供电局来现场初步勘查过后,明确这个车位的电力负荷条件能满足安装充电桩的需求。可就在电力部门施工队准备安装充电桩主机的时候,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赶到现场拦着不让施工。他们说安装充电设施会影响小区消防安全,还说必须经过其他业主同意才行。孙先生跟物业公司沟通了好几次,让他们拿出不让安装的明确法律依据,或者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风险评估报告,可他们一直就只说“要保障小区整体消防安全”,拿不出任何书面材料,还是坚决不让施工。孙先生询问律师,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的理由合法吗?到底能不能在自己车位装充电桩?
律师说法:孙先生,您对地下车位享有完整产权,该车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您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业主使用自有车位的必要需求,目的是提升车位的使用价值,并非改变车位的性质,也未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对专有部分的合理利用,无需经过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以“需经其他业主同意”为由阻拦无法律依据。
有关部门发布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不得无故阻挠或者拒绝。 国家层面明确支持居民区充电桩安装,且电力部门的勘查结论已对安全条件予以认可,物业公司无权单方否定。建议您收集车位产权证明、供电局现场勘查的书面意见或记录、与物业公司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施工队被阻拦的现场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证据,向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要求其配合充电桩安装,并告知其法律依据,限期要求其书面答复;若物业公司仍拒绝,可要求其出具正式的《不予配合通知书》并说明具体法律依据。若书面沟通无果,可向当地住建部门(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委(能源主管部门)投诉,请求行政协调;若协调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履行配合义务,排除施工障碍。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尹彦鑫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
来源:大众·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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