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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说它能减压,是‘快乐气体’,哪知道吸完后手抖得写不了字,上周背的课文全忘了,走路都得扶着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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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照片
浙江衢州中学生小宇(化名)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讲述了关于笑气的重重内幕。
近日,经浙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对一个贩卖笑气团伙开庭审判,被告人罗某等5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深夜监控
曝光“笑气”地下域贩销网络
2024年12月17日深夜,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监控排查时意外发现:一男子将印有“笑气”类似标识的箱子,偷偷搬运至某公寓。
民警通过扫楼,在该公寓某房间查获23个标注为“奶油气弹”的金属钢瓶,并当场抓获嫌疑人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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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照片 警方查获浙江某地的笑气储藏点
罗某交代,一次朋友聚会上,他偶然接触到了“笑气”。朋友告诉他,吸入这种气体能“放松解压”。
出于好奇,罗某尝试吸了一口,短暂快感让他迅速上瘾。随着吸食频率越来越高,罗某的积蓄很快见底。
看着空空的钱包和戒不掉的瘾,一个念头在他脑海中滋生:“不如搞一些‘笑气’拿来卖,既能自吸,还能赚钱。”
同年12月,经人牵线,罗某拿到一部手机,对方告诉他微信里有靠谱卖家,联系时只能用暗语,不能提“笑气”二字。
罗某立即通过微信,联系上了自称“何哥”的卖家。
得知“何哥”不仅货源稳定,还能送货上门,罗某便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
他以“朋友圈接单+跑腿配送”的模式,将“笑气”卖给当地寻求刺激的年轻人,同时分销给郑某等3名长期吸食“笑气”的人员。
考虑到该案极有可能涉及上下游犯罪,公安机关邀请衢江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同步引导侦查取证。
经初步审查,警方发现,罗某与“何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频繁出现“补货20箱”、“走货拉拉”等交易暗语。
公安机关调取数据信息后发现,罗某与“何哥”的资金往来频繁,交易金额与“进货”数量较为固定,“进货”频次显著高于一般物品。
通过监控追踪排查,罗某曾多次夜间前往地下车库等地收货,后通过跑腿平台配送至衢州各地并谎报交易物品类别。
面对扎实的证据,罗某终于供述:其自2024年12月以来,以每瓶150元的价格从上家何某处购买“笑气”。
后通过微信以每瓶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将“笑气”销售给买家。
截至被抓时,罗某已累计分销“笑气”150余瓶,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一条地下交易链浮出水面
利用废弃仓库、地下车库交易
以罗某为突破口,一条连接中游分销商何某、终端销售商郑某等人的“笑气”地下交易链逐渐浮出水面。
今年3月,该案被移送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支付流水及物流信息,检察机关还原出非法经营“笑气”上下游犯罪链条——
上游气源来自杭州,中游经诸暨周转分销,终端通过微信在衢州分销。
为逃避打击,涉案人员用“奶油气弹”“打气球”代称“笑气”。
收货时他们使用化名,线下交易选择废弃仓库、地下车库等隐蔽地点,且多数采用现金交易,交易后立即删除聊天记录。
“他们甚至连物流信息都做了伪装,在平台配送下单时填‘消防器材’,司机根本不知道运输的是‘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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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照片 浙江警方在检查笑气
承办检察官陶姗姗介绍,罗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销售“笑气”,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稽查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取证,依托监控数据和涉案运输车辆轨迹,还原“杭州—诸暨—衢州”运销路径。
并从恢复的微信记录中提取到分销“笑气”的对话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近日,衢江区检察院对罗某等5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贻害甚广的“笑气”
究竟是不是毒品?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及“从杭州‘方哥’处拿货”、“‘方哥’有稳定气源”。
办案组调取郑某等人与方某的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固定相关证据。
今年4月,衢江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关键证据清单。5月,公安机关对方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
经查,方某偶然接触“笑气”后开始“以贩养吸”。
2024年10月,方某联系上家曹某(另案处理)购入“笑气”,以“线上微信接单+线下物流配送”模式分销,共售出“笑气”近500瓶,涉案金额7万余元。
今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方某移送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在青少年中贻害甚广的“笑气”,究竟是不是毒品?
办案人员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学名一氧化二氮,通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
该物质具有镇痛、麻醉作用和一定的神经毒性,大量吸食会使人产生快感,但长期或过量吸入会导致脏器、神经损伤及严重成瘾,甚至引发瘫痪或死亡。 “笑气”目前虽未被列入传统毒品,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运输“笑气”的行为,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依据刑法第225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也应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笑气”还存在以下的治理难点——
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却未被认定为毒品,打击力度受限。
二是监管存在漏洞。“笑气”在工业、食品等领域有合法用途,导致源头监管困难,难以区分正常使用和非法外流,且线上线下交易渠道隐蔽,如通过网络平台、私下交易等方式售卖,监管部门难以察觉和查处。
三是认知和宣传不足。部分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笑气”危害认识不足,认为其没有成瘾性,危害不大,易受诱惑尝试,相关法治宣传覆盖范围和深度有待提升。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
编辑 肖旭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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