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法官应该是居中裁判的,对起诉案件的原告,对应诉答辩的被告,应该一视同仁的适用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参照社会常识进行案件裁判。
常理上讲,法官应该是匡扶正义、扶持纠纷中遭遇违法侵害者、惩治违法违规者,从而通过司法手段达到实现匡扶正义、扬善惩恶的诉讼结果。这也经常被人解读为,司法、法官要同情弱者,为他们声张正义。
但是,在司法现实中,有一种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法官对于遭遇被告违法违规侵害合法权益的原告诉讼请求,往往采取打折的方式,仅是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责任。
这样的现象,在诉讼调解中,尤其突出,法官基本都是做工作,不是减免利息,就是本金打折,让原告做出让步,来实现诉讼调解协议的达成。到了判决中,则是对原告不用举证但按照常识也知道的财产损失,基本都是能不支持就不支持,实在要支持也是动用自由裁量权,仅有限、部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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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1万多的衣服被老人9块卖了,起诉索赔8千元,法院判赔8百元》(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的法院案例,留言区里质疑颇多,纷纷不理解法官为何如此处理。
案情的大概是:一小区业主跟上门取件的快递员商量好了,将需要退货的、之前购买的价格1万元多元的衣服装包之后放在自家门前,自己有事也就外出了。
没想到,衣服被同小区80多岁的一老人“拾荒”后以9块钱的价格直接卖给了废品回收站。等从回收站找回,衣服已经不同程度地受损。
老人的女儿同意赔偿5500元,可业主嫌少,起诉老人等人要求赔偿“赔偿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取证费等费用共计22530.9元”。
尽管业主提交了衣服的购买价格,可官司打下来,一审法院认定了老人具有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但“本院综合衣物购买时间、使用情况、已追回物品数量及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张婆婆应赔偿王东财物损失800元。”
这些新闻的留言区,网友的质疑主要来自两点:一是老人的行为,是妥妥的盗窃行为,怎么能将仅按民事赔偿处理;二是新衣服被人当废品的走了一趟废品收购站,怎么可能仅是造成损失800元?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法官是有责任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新闻报道中提到,公安机关对小区业主的报案,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但据此是否能免除法官对老人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认为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职责呢?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是具有多次盗窃等情形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较少的,也是违反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们口中的“拾荒”,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捡拾无主物,通常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他人丢弃物品的区域等,收集可回收废弃物品(如塑料瓶、旧报纸等),以变卖获取少量收益的行为。
按照以上的法律标准,他人放在自己门口、包装完好、内装新衣服的包裹,怎么也不可能成为“拾荒”的对象。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先行政后民事的审判要求,不是应该首先对案件涉及的被告行为进行法律定性,认为仅是民事纠纷才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理吗?
仅是按照民事责任确定被告的责任,等于减轻了被告的责任,或是将可能构成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进行了降格处理,变相告诉大家,可以到别人家门口“拾荒”,只要不起诉就不用承担责任。试想,哪天法官自己家门口放置的鞋子、鞋垫等被人“拾荒”走了,法官会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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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价格一万多元的新衣服,别说还有“不同程度的破损”,就是经过几波人之手的当成废品处理,会对衣服造成多大的价值损失,以及为了找回衣服给业主造成的其他损失,岂是800元就能弥补的?
法官判案,特别是财产损失案件,经常在无法衡量价格、却是实实在在损失的情况下,会用到“酌情认定”一词。酌情,本质上就是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是没有标准、自己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吗?
且不说业主衣服丢失后找寻、交涉、诉讼造成的误工损失,试想如果是法官买的新衣服,被人当废品送到了废品收购站,会不会要么是直接扔了,要么是需要反复的搓洗,之后就洗成了旧衣服。
由此造成的损失,何止800元?新闻中也提到,纠纷发生之后,老人的女儿曾主动提出赔偿业主5500元。可见,衣服被丢造成的损失,连被告方都认为需要几千元,可到了法官的理解中,仅是800元而已。
如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基本的社会常识,不过是简单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进行换位思考而已。这样的同情和理解,并没有体现到法官的判决中,却让判决被报道后,普遍的存在于留言区。法官判决公正与否的评价,不仅只有二审、再审,更在于案件当事人、社会大众。
如此的裁判结果,等于变相支持了被告的“拾荒”行为,判决结果的推而广之,不亚于告诉社会,到他人家门口捡拾物品,即便是上万元的价值,只要能找回来,大不了赔偿几百元而已。至于那些不够诉讼成本的物品,尽可以捡拾就行。
如此的根本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令被告都感到意外的“酌情认定”判决方式,并不是个例个案,而是普遍性的司法现象,往往不是法官受了某些影响,刻意的要求偏向被告,而是具有深层次的法官心理。文章篇幅有限,留待下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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