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较为常见的罪名。当涉及帮信罪且流水达到10万时,具体的判刑情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解读。
小张在朋友的介绍下,参与到一个网络项目中。对方称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几张银行卡,用于接收一些网络转账,每成功接收一笔转账,小张就能获得一定的报酬。小张起初有些犹豫,但在高额报酬的诱惑下,还是答应了。一段时间后,小张名下银行卡的流水累计达到了10万元。后来,警方发现这些转账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小张因此被以帮信罪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流水金额是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一般来说,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小张的流水仅10万,未达到这一标准。然而,流水金额虽未达二十万,但存在其他情形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造成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等。
在小张的案例中,虽然他的流水未达二十万,但由于这些转账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能导致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就增加了认定其构成帮信罪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性。
如果小张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利用银行卡进行的是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认定其主观故意方面会存在一定争议,对量刑可能产生影响。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小张在操作过程中已经察觉到一些异常情况,却依然继续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那么就更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的故意,这种情况下会加重对其的量刑。
例如,小张在接收转账时,发现转账来源不明,金额较大且频繁,与正常交易情况不符,但他仍然没有拒绝,继续为对方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这种行为就充分显示出他对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持放任态度,主观明知程度较高。
如前面所述,小张的行为导致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这是一个加重其罪责的重要因素。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并且该损失与小张的帮助行为存在直接关联,那么在量刑时会予以充分考虑。
假设小张的帮助行为导致被害人损失了三万元,相较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情况,小张的量刑会更重。因为他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社会危害性更大。
如果小张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例如,小张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详细交代了自己参与的整个过程以及所知道的关于对方的信息,这种自首行为可能会在量刑时为他争取到从轻处理的机会。
另外,如果小张有立功表现,比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更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所以在量刑时会得到相应的考量。
在综合考虑小张的各种情况后,如果认定其构成帮信罪且情节严重,同时他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处他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小张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比如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帮信罪10万流水的判刑,不能仅仅依据流水金额来确定,而是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细节和相关情节。司法机关会秉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也提醒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参与到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中,以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