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
已深入人心
是不是只要自己避免酒后驾驶
就可以“万事大吉”呢?
如果车主明知他人饮酒
仍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可能同“醉”又同“罪”
01
醉驾|判断标准
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02
醉驾|法律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驾标准的,可能构成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醉驾|面临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
醉驾|共同犯罪
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4、事前通谋,遇警察盘查时与醉驾行为人换位以帮助其逃避处罚。
5、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
05
醉驾|保险理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驾驶人还需要支付高额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化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龙小敏
初审:李小玉
复审:林华善
终审:邹梦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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