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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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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全面开展

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好融安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结合融安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辖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存在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应承担拆(清)除、复垦、罚款等法律责任。

三、存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改正、治理,恢复农田原貌。对上述违法用地行为逾期不改正、不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或拒绝纠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80元/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处100—1000元/平方米罚款;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等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融安县农业农村局、融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行为举报,接受社会监督。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电话:0772—8113270;融安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72—8113434;融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772—8130182。

特此通告。

融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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