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一场“合法减资”引发的千万赔偿
A公司是一家建筑劳务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王某冰、李某各持股50%。2018年,A公司与供应商B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欠付货款80万元。2019年底,双方对账确认债务后,A公司股东会突然决议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至2万元,王某冰和李某的认缴出资均降至1万元。A公司仅在地方报纸刊登减资公告,未直接通知B公司。
2020年,B公司起诉A公司索要货款并胜诉,但执行中发现A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B公司随即起诉王某冰、李某,要求其在减资范围内(各499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庭审中,王某冰辩称:“减资时债务未经法院判决,B公司不算已知债权人!”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股东为何败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冰、李某在各自减资499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8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减资程序严重违法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同时履行直接通知+公告双重程序。A公司仅登报公告却未通知已知债权人B公司(双方已签署结算单),剥夺了B公司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程序瑕疵构成实质违法。“已知债权人”范围扩大
只要债务基础关系在减资前已形成(如合同履行、结算确认),即使未进入诉讼阶段,债权人仍属“已知”范畴。A公司减资时已与B公司确认债务,必须单独通知。违法减资=变相抽逃出资
>股东通过减资免除自身出资义务,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抽逃出资。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恶意转让股权的认定与抗辩策略
问题1:如何认定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认定恶意:
债务形成时间:股权转让时公司债务是否已到期或基础关系已形成(如合同签订、侵权发生);
转让对价合理性:0元或1元转让未实缴股权;
受让人履行能力:受让人为高龄老人、重疾患者、空壳公司(无资产、零纳税);
关联关系:受让人系转让人近亲属或关联方;
行为紧密度:减资与股权转让同步进行。
典型案例:
某科技公司欠付吕某某260万元债务,股东王某将40%股权0元转让给其母陈某(79岁且无收入),随后公司减资90%。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转让,判令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问题2:股东如何针对“恶意转让”指控有效抗辩?
抗辩策略1:主张转让时债务未确定
法律依据:若债务基础关系在股权转让后形成(如转让后新签合同),或债务金额存在重大争议(如未结算、诉讼未决),可主张转让时无逃避债务故意。
举证要点:提供转让时间早于债务形成时间的合同、付款凭证等。
抗辩策略2:证明受让人具备履行能力
若受让人为正常经营企业或有稳定收入的个人,提供其资产证明(房产、存款)、纳税记录等,反驳“无出资能力”的推定。
抗辩策略3:说明转让合理目的
因经营分歧退出、身体健康原因等正当理由转让股权,并提供股东会记录、医疗证明等佐证。
四、给被告的3步风险化解方案
步骤1:补正减资程序瑕疵
若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但尚未涉诉,立即向已知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说明可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补正程序缺陷(参考《公司法》第226条)。
步骤2:股权转让定价与受让方选择
避免0元转让:即使未实缴出资,也应按净资产评估值定价,留存评估报告;
审慎选择受让人:避免关联方(近亲属、关联企业)或明显无履行能力主体(如高龄老人、空壳公司)。
步骤3:债务清偿优先于股东退出
公司面临债务纠纷时,股东应优先以公司资产清偿或提供担保,而非急于减资或转让股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第20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公司减资与股权转让是股东正当权利,但权利行使边界在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公司存在未决债务或潜在纠纷,股东需严格履行通知义务,避免低价转让至无履行能力方。2024年新《公司法》第88条已明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建议企业在重大资本变动前,聘请【上海公司法律师】全面评估合规风险。”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判断,本文观点不作为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合伙协议等;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等;
破产与重组:债权人、债务人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商业诋毁等。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咨询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