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余、秦某英容留卖淫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每天3分钟一篇入库案例#
汇编整理:钟律图文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入库编号:2024-18-1-371-001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与之不同,所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得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应当重新收集或者予以转化。对重新收集或者转化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收集证据材料,亦应适用上述规则。
一、基本案情
涉案人员与场所:
被告人王某余、秦某英(夫妻)在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共同经营某浴室。
查处过程:
- 2012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浴室查获2名浴客嫖娼,后续又查获19名嫖客和2名卖淫女
-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对涉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 ⚖️ 2012年5月2日,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重新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收集9名嫖客和2名卖淫女的证人证言。
公诉与证据问题:
- ️ 检察院以介绍、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
- ❌ 法院要求对全部言词证据重新收集或转化,但检察院仅提供了重新收集的9名嫖客和2名卖淫女的证人证言,而对其他证人证言未予重新收集或者转化
- ✅ 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人容留卖淫9次
二、法院裁判 ⚖️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2012)安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
1. ✅王某余: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1万元;
2. ✅秦某英: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言词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2013)通中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核心争议:公安机关在卖淫嫖娼等治安案件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否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2012年版本第52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对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根据证据性质区分情形进行处理:区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适用标准
裁判观点:
1.言词证据一般不得直接使用:
- 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强、易变性高的特点;
- 行政取证程序不如刑事侦查严格;
- 原则上应在刑事诉讼中重新收集或转化
2.实物证据可直接使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
3.重新收集证据的审查标准:
- 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且程序合法;
- 本案中部分证言未重新收集,部分虽重新收集但内容无法印证被告人明知故犯,故未采信。
四、钟律实务启示
1. ⚠️证据资格审查要点:
- 言词证据必须重新收集: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取得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 实物证据可直接使用: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无需重复提取;
- 程序合法性是关键:无论证据来源,都必须经法庭质证且程序合法方可采信。
2.辩护策略重点:
- 证据来源审查:重点质疑未经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的合法性;
- 内容关联性质疑:即使证据重新收集,也需审查其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或客观行为
- 程序违法抗辩:若取证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主张证据排除。
3.实务操作建议:
- 代理类似案件时,应制作证据来源与类型对比表,明确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
- 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针对未重新收集或程序违法的言词证据;
- 注重证人出庭质证,尤其对重新收集但内容存疑的证言。
- 对于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刑事职能的案件,应严格审查立案时间与取证程序的对应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2012年12月20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2013年4月23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