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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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股东资金往来存在的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6 年及 2019 年,9 名股东受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所持约 5.5%的发行人股权。
经查,申报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号》5-15 的相关规定,对前述9 名股东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深入核查。
申报会计师未关注到前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资金往来存在集中性与循环性等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明显不到位,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影响本所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的审核判断。
02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资金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申报会计师对此发表肯定的核查意见。
经查,发行人存在先确认收入后补内部材料、虚构无商业实质的采购交易并套取资金至体外资金池、部分采购合同未按内部制度规定逐级审批等不规范情形。
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声明
信息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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