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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批复
关于同意泉港南埔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
“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最终造成1人死亡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7.6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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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5月4日14时20分许,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港码头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最终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7.639万元(含支付医疗费0.639万元、丧葬补助金122万元、人道主义救助赔偿款15万元)。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造成高处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消息显示,2025年5月4日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杨*升根据公司安排前往福建凤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散装水泥。13时09分许,杨*升驾驶的闽GB8773(闽GG90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装散装水泥超量约1吨,无法通过福建肖厝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地磅,需返回散装水泥罐区卸掉超量的散装水泥。14时许驾驶员杨*升将超量的散装水泥卸料至4号散装水泥罐,在卸料未完全结束时的情况下(卸料管未摘除),放料员母*平口头提醒告知驾驶员杨*升收起卸料管后即可离开,同时要注意行车安全,便去开展下一辆车的装料工作。14时20分放料员母*平发现驾驶员杨*升受伤躺在地上,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14时34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杨*升本人处于清醒状态,第一时间送至泉州仁福骨外科医院,后因血压低、病情重,转至泉州第一医院救治。20时05分许杨*升不治身亡。
5月5日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福建肖厝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派人前往南埔镇调解中心与死者的家属做好沟通及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与杨*升的家属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于2025年5月10日签订调解协议,截至5月13日,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给杨*升家属丧葬补助金等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22万元;剩余15万元人道主义救助赔偿款尚未付清。
调查报告建议做出以下处理: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杨*升,男,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经查,杨*升作为闽GB8773(闽GG90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卸料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规上车罐顶且未系安全带,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林*凤,男,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急办)工作人员,协助开展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摸排不到位,未能将福建凤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入检查范畴。建议由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予以谈话提醒。
(三)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林*宇,男,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日常企业管理等,对公司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批,2021年3月起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查,林新宇作为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内容不具体不完善,如:“超量卸料(货)操作规程”和“佩戴劳保防护用品器具”的相关内容,未能辨识“超量卸料(货)过程异常工况、司机违规操作”、“装卸料(货)过程异常工况、司机违规操作”、“劳保防护用品器具的佩戴”等风险辨识内容及相关主要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将乐县汉宇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建凤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将乐县城建和交通局,建议函告将乐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核实处理。
3.南埔镇人民政府,建议泉港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
来源:泉港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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