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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刑事裁定书,揭示了一起银行员工屡次犯案、数罪并罚的典型案例。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兴化农商行”)员工陈某,在因合同诈骗罪服刑期间,又被发现此前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重大罪行,最终两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案中案:狱中被解回,再添新罪
本案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出生,大专文化。其首次案发源于合同诈骗罪。2021年4月,陈某因该罪名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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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陈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然而,陈某的罪行并未就此全部清算。在其于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近两年后,2023年3月,兴化市公安局因其涉嫌另一项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将其从监狱解回,重新侦查并提起诉讼。
违法放贷:半年11笔,损失超315万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在银行工作期间,存在严重的违规放贷行为。时间回溯至2016年3月至9月,在短短半年内,时任兴化农商行临城支行员工的陈某,通过王某、邹某等人介绍,为征某、葛某等人办理贷款业务。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陈某本应恪尽职守,严格审查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及贷款真实用途。但他却违反国家规定,未尽到审慎调查的责任,在此期间共计违法发放贷款11笔,总金额高达31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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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违法发放贷款项目
这些贷款发放后,陆续出现逾期且未能全部归还,最终给兴化农商行造成了高达315.68万元的重大损失。
一审判决:数罪并罚,顶格惩处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该罪行是在原合同诈骗罪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属于“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同时,法院考虑到陈某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5年4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与前罪合同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罚。
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诉驳回: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一审认定的11笔违法放贷事实中,仅有1笔属于疏于审核,其余10笔均声称已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查,因此认为自己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二审法院详细查明:
在上诉所涉的10笔贷款中,有6笔的借款人或有担保人存在贷款逾期、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
另有4笔贷款,陈某本人曾出具承诺书,承认贷款款项并未被借款人实际使用。这充分证实陈某明确知晓这些贷款的借款用途是虚假的。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故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背后:银行风控与资产质量引关注
此案的发生,也将兴化农商行的内部风控管理与历史资产质量状况推至台前。公开资料显示,兴化农商行是在原农村合作银行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11年挂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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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农商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报道,该行在2015年至2020年间,不良贷款率曾连续处于2%以上的高位,其中2019年甚至高达2.9%。尽管根据该行最新数据,截至2025年6月末,其不良贷款率已降至1.19%的历史最低水平,但陈某案所暴露出的数年前的内部控制和信贷审核漏洞,无疑为银行业的合规经营再次敲响了警钟。一名员工在短期内便能造成数百万元损失,反映出当时在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环节存在严重缺失。
这起案件清晰地表明,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强化内部管控、恪守合规底线是永恒的生命线。任何对规则的漠视和违反,不仅会给机构带来巨额经济损失,也必将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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