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黄进
实习生 陈茜
烟草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在未取得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然而,总有人为利益蒙蔽双眼,罔顾法律红线,铤而走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这不,来自陕西的老张及其子小张,就因无证贩卖卷烟61万余元被判刑。10月27日,十堰市郧西县检察院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情始末。
老张、小张父子俩是陕西省山阳县人,常年往返于陕西省各地及湖北省毗邻县市销售粉条。一次偶然的机会,老张发现湖北省部分卷烟价格比陕西省售价便宜,于是就动起了歪心思,多次利用到湖北省郧西县、竹溪县等地销售粉条之机,顺便从当地超市收购卷烟带回陕西,销售给陕西省西安市的经营商户刘某、孙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
2025年2月,老张从郧西县某乡镇收购卷烟后驾车返回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从其驾驶车辆内查获卷烟共计64条,价值1.2万余元。随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24年2月至2025年2月,老张多次外出收购卷烟,且收到小张通过微信账户多次转入的资金累计150余万元。父亲老张负责收购卷烟、联系销货渠道,而小张负责送货、收取货款。
3月25日,公安机关向郧西县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老张、小张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犯罪金额尚不明确。老张辩称小张转账的150余万元中既有销售粉条款,也有销售卷烟款,且还有少量收购的卷烟并未销售。那么,老张究竟将多少钱用于收购卷烟,多少钱用于销售粉条,未贩卖的卷烟又有多少呢?
针对这一问题,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侦查,从扣押的老张、小张手机中提取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用大量证据锁定资金的来源及去向,查明了老张非法经营卷烟的金额、小张参与犯罪时间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事实。
2025年5月,该案被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老张、小张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贩卖卷烟61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小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7月22日,郧西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老张、小张二人提起公诉。9月18日,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老张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小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提醒:烟草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切勿倒卖来路不明的烟草制品,并牢记“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规定;广大消费者也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草制品,若发现非法经营行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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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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