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别,若企业已经在社会保险平台或税务平台为劳动者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是否能因此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呢?
实践中各地裁审观点不同,赶快看看各地规定汇总。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来看,只要求了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没有明确提及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省还包括职业年金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国正式步入全面社保税征时代。
北京、上海等地都在开始了五险一金合并申报,即企业通过人社部门的平台统一申报,申报完成后人社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以上这些变化都表明:国家对于社保基数的合规性要求更加严格。
根据各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除了各省市的调基通知,《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都有明文规定。
企业无论是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还是社保缴纳不足数,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轻则罚款几百元,重则罚款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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