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在农村地区可以说是非常多见,而所谓的一户多宅就是一户人家在农村同时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且宅基地上还建有房屋。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一户人家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宅基地的面积还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可以查看当地关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对于一户的认定,通常都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人只有一个户口本,不管这个户口本上登记了多少个人,原则上都算是一户。所以,如果在农村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甚至两处以上都算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规定的“一户一宅”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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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一户多宅,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当一户多宅都在征收范围内时,征收方根本不会考虑其他原因,只要是有两处宅基地且都建有房屋的话,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是必然发生的。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很大的威胁。
换句话来说就是,其中一处宅基地和房屋不仅没有任何的征收补偿,其房屋也有可能会随时被征收方强制拆除。那么只要是一户多宅,相关部门就能够想当然的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在遇上拆迁之后,也就可以想当然的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了吗?
答案自然不是的。虽然有的村民在村庄内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处宅基地,也就是一户多宅的情况就是违法的。所以,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相关部门对一户多宅都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就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之规定为由,将农民的一户多宅中的其中一处宅基地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定是违反了相关的政策要求,侵害了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户多宅的认定,自然资源部在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相关的问题中都有明确的解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于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一户多宅,可以依法确权登记。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内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且建有房屋的话,那么这一户人家中,只要其孩子已经成年,或者说是已经结婚生子,符合分户条件的话,哪怕另一处宅基地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之后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部门则是需要依法确权登记的,在遇上拆迁之后也需要依法给予补偿的,不能以违反一户一宅要求,未办理审批手续等为由,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是强制拆除。
所以实践中,如果广大村民遇到相关部门在该宅基地都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又以各种理由将该一户多宅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对于收到相关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要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撤销,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并要求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这一种情况在农村也较为常见,就是村民同时在村庄内有两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的面积都比较小,两处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总面积,即使在符合分户条件的情况下,另外一处没有住人,相关部门也应当要予以确权登记,并且在拆迁后,也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不予补偿。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以违反一户一宅要求,拒绝将另一处没有住人的宅基地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一旦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被直接强制拆除的,要马上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因继承原因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况也是最多的。只要一户多宅的情形存在继承原因,那么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确权登记,在拆迁后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对于征收方不予认定,不予确权的,被征收人可以马上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一户多宅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的要求来判断认定。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对认定一户多宅的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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