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您知道吗?快来跟飞飞一起学习吧!
一、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也可享受该政策。申报时,要注意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例】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三、享受条件
1征收方式不受限:
无论个体工商户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均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虽然这个公式看起来有些复杂,但大家不用担心,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例子来帮助理解:
【例】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四、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编发: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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