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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各燃气用户、相关单位、燃气企业: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经过降温和加压处理后成为液态,装于受压钢瓶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时,会迅速气化,遇明火燃烧爆炸,极易引发火灾。高层建筑不像平房那样容易疏散,而且火焰易于向周围扩大蔓延,扑救火灾上难度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惨重的损失和重大伤亡。近期全国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高层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已成为重大安全隐患。
国家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法规条文:
1.《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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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充装、经营过程中: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高层建筑内供应瓶装燃气,不得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4、《然气工程项目规范》第6.2.3条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违规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出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违反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若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燃气用户和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凉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活力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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