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徐畅
食品安全无小事,校园食品安全更是全社会关注的大事。
对于学生来说,在校期间的饮食不仅要“吃饱”,保障每天学习生活所需的基本能量供给;更要“吃好”,实现营养均衡与安全无忧。然而,近年来校园餐安全问题时有曝光,有的食材保质期模糊不清、有的后厨卫生条件堪忧、有的加工操作环节不规范。每一次问题出现,都让家长心头紧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万千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未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审判工作,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审理涉校园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监督支持涉校园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和执法,切实维护在校师生合法权益,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审判工作,以案释法,有力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暨全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01
坚定决心
提供全方位保护
此次发布的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既有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员贪污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等刑事案件,也有学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务商服务合同、学生家长起诉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等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校园食材供应商标签违法、供应有毒、有害食材等行政诉讼案件,涵盖了从校外到校内,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店到食堂经营者再到监管主体,从食品标签、保质期到伪劣食材、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展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法网。其中,针对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五毛食品(售价为五毛钱左右的食品)”突出的问题,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校园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4元钱的过期零食,最终赔了1000元。这起案例引起了记者的关注。校园食品安全,不仅要关注平常的“一日三餐”,也要关注中小学生放学后的“五毛食品”。
学校门口的便利店和小摊位一直是中小学生热衷光顾的地方,孩子们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判别能力较弱、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即使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无食品”也不能准确辨别,甚至没有辨别的意识,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受害群体”。个别商家利用中小学生认知能力不足、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将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校园周边出售,损害了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
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为子女购得零食一袋。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据此,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该判决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试图在校园周边销售过期、“三无”食品的无良商家“得不偿失”,从而有力震慑违法行为,营造让学生安全、让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
02
绝不姑息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护色、防腐功能。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亚硝酸盐允许在腌腊肉、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每千克为0.15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量每千克为30毫克至70毫克不等。亚硝酸盐虽然是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具有较强毒性,且潜伏期短,中毒发病迅速。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
在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校外供餐经营者侯某在给小学配送的午餐中超限量滥用亚硝酸盐,导致56名学生中毒入院,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其经营的饭店开展亚硝酸盐滥用添加检查、明知饭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既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要求,又严重超出限量标准使用亚硝酸盐,造成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的特别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判决体现了从严惩处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对警示、震慑此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家实施的重要民生工程,任何侵吞、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鸡腿”变“翅根”,农村学生营养餐中的食材被“偷梁换柱”,其中隐藏着令人震惊的贪腐行为。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托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负责学生营养餐食材的采购、制作、发放及营养餐费用报账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鸡腿价格上涨为由,未按规定向县教育局请示汇报,仅与某小学校领导商量后即变更营养餐食材,授意某肉类经销部负责人袁某(另案处理)以鸡翅根代替鸡腿向某小学供应。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应鸡腿的名义虚开发票报账获取专项资金54.7万余元,扣除实际供应货款19.2万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购花费的5.1万余元,剩余30.3万余元被施某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施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学生膳食补助专项资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关系学生营养餐的质量,要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到学生身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对被告人施某定罪处罚,并追缴全部赃款,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3
协同联动
多部门共同守护
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
2021年9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学学生校内进食午餐后出现不适的投诉,经调查发现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无证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导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发生。两公司承担着向当地5所学校配餐的业务。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两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后区政府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不服涉案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张其经营持续时间较短,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受理回执,不具有主观故意;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瑕疵。调查显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单位,通过对配餐项目收取管理费、全程指导配餐业务等方式,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且其实际经营场所与证载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两被告公司在项目中分别负责运营管理和场所提供,且穿着中标方工作服、佩戴其工作证进行配餐。三家公司虽未签订正式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经营关系。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校园集体配餐项目转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规定,亦未明确有证企业和无证企业共同开展校园集体用餐配送项目的归责原则。如何监管中标企业将其承揽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交由其他公司实际运营的行为?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书,敦促完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监管,切实加强联动执法,齐抓共促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
“本案裁判对有力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金蝉脱壳’行为具有现实意义,法院通过制发司法建议书,进一步促进各职能部门共防共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共同筑牢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屏障。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也不能仅仅满足于现有的成果。它需要学校、供餐单位、监管部门、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持续关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共治格局。随着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各级部门的重视,一张覆盖校园食品安全链条的防护网正在织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融合贯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本期封面及目录
![]()
![]()
![]()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7期
编辑/孙敏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