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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野人小孩”视频引发全网热议。视频显示,一3岁男童在四川雅安高速服务区赤身裸体爬行、趴地进食,行为举止类犬。据查,涉事父母均为高学历人士,全程陪同孩子沿高速行进。当地警方称未发现违法犯罪情况,但已接到群众报警。面对质疑,父母坚称这是“回归自然”的教育方式,拒绝接受社会干预。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对“自然教育”与法律底线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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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本案中,孩子被暴露在公共场合赤身裸体、趴地进食,既暴露身体隐私,又侵犯人格尊严,更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关键期,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环境,而“野人式”生活显然无法满足这些基本需求,已构成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基本侵害。孩子身高体重低于同龄儿童、存在营养不良,正是这种“教育”方式的直接后果。
▌严重失职,可撤销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为孩子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环境。
本案中,父母放任孩子处于危险环境,长期赤裸、趴地进食,已明显构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便父母声称这是“教育方式”,但这种教育方式已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当地民政、妇联等部门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若孩子未办理户口、未接受基础教育,还可能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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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小孩”事件绝非家庭教育创新的实验,而是对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漠视。法律赋予父母教育自主权,但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法律底线。真正的教育应当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养生活技能与社会适应能力,而非将孩子置于“野人”状态。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真正的教育,不应让孩子像野兽一样生活,而应让他们像人一样成长。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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