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权力异化、赋役白银化、城镇化与商品化发展等历史条件,中国传统社会在明晚期发生结构性转型[1]。“三饷加派”是明末的战时财政政策,影响了明代赋税制度改革效果[2],是明代社会经济的重大事件。学者对“三饷加派”的历史背景和影响[3]、征收过程[4] 以及清代对加派政策的沿用 [5] 已有深入研究。但由于缺少银锭实物,基于考古资料的“三饷”实际征收情况有待补证。四川彭山江口明末战场遗址 (以下简称江口遗址) 是1646年张献忠大西军与明军发生江口之战的古战场遗址[6],出水了大量明代银锭。通过对出水银锭铭文的识读,确认了二十件属于明末三饷加派税目的银锭,其中一件錾刻“练饷”的银锭是对练饷加派的首次实证。这些三饷加派银锭对于解析三饷加派实征名目、征收规模、持续时间和管理铸造规范具有关键作用。
一、辽饷加派的名目演变
(一)狭义的辽饷:“辽饷银”和“地亩辽饷银”
“加派”是“百姓输纳常额”外的临时性应对措施,虽然征收额度大,但通常“事毕旋已”[7]。“三饷加派”始于辽饷加派,史料记载了四次辽饷加派,分别为,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时任户部尚书李汝华提议加派辽饷筹措军费以抵御辽东努尔哈赤建立的后金,“自贵州外,亩增银三厘五毫,得饷二百万”[8];万历四十七年,明军惨败于萨尔浒,辽饷用尽,但辽事益棘,故每亩再加派辽饷银三厘五毫[9];万历四十八年,兵、工二部以“军兴诸费不足”为由,每亩又追加两厘[10],万历年间三次加派共计“ 九厘地亩银 ”[11]; 崇祯三年 (1630年),明廷第四次加派辽饷,按亩再加三厘,每亩共征一分二厘,每年征收的辽饷高达六百六十万两[12]。从史料可见,辽饷是明代政府为应对辽东战事多次加派的税目,来源为田赋,用途为军费。
江口遗址出水银锭中,明确錾刻“辽饷”二字的银锭可被归为狭义的辽饷,包括三件“辽饷银”(表 1-1、2、 3) 与两件 “地亩辽饷 (银) ”(表1-4、5)。“地亩”二字阐明了辽饷基于田赋加派的本质。这五件银锭计重均为五十两,分别征收自湖广承宣布政使司岳州府“石门县”(今湖南省常德市)、广西承宣布政使司平乐府“贺县”(今广西省贺县) 和 “ 四川 ” 承宣布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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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饷、杂项与广义的辽饷:“新饷杂项银”
在三饷加派的史料研究中,新饷与辽饷的内涵外延及其包含关系是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梳理三饷加派实际征收的名目和数额至关重要。《明光宗实录》载,泰昌元年 (1620年) 九月“户部尚书李汝华请立新饷司,理辽饷五百余万”。这一举措旨在通过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辽饷的征收与调配,以保障前线军事行动的物资供应。此时所提及的新饷即为五百余万两辽饷。因天启元年(1621 年)仍“新饷不敷”“频年所用辽饷搜括不足”,户部尚书汪应蛟题奏以无定额的“杂项”补辽饷,并在随后的两年持续征收杂项[13]。至崇祯八年(1635年),户部报“新饷岁入八百五十七万三千两有奇”[14],此时的新饷岁额已远超狭义上的辽饷岁额。《明史》 载,“ (蒋) 德璟曰:然既有旧饷五百万,新饷九百余万,复增练饷七百三十万,臣部实难辞责”。黄云眉认为,“辽饷”征收了六百六十万两,九百余万两“新饷,实并辽饷剿饷为一事”[15]。王廷元认为,此处的新饷是六百六十万两辽饷与天启年间加派的二百三十九万两关税、盐课、杂项等补充税目的合并[16]。此外,万明在《“江口沉银”所见明朝与大西朝的货币财政——基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分析》 中提到“辽饷又称新饷”[17]。
江口遗址出水的两件“新饷杂项银”为辨析新饷、杂项”、与辽饷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实物证据。(表 1-6、 7) 根据“新饷杂项银”的实征名目推断,在崇祯十四年和崇祯十五年,杂项属新饷的一部分,是对辽饷的补充。因此,这件“新饷杂项银”可归为广义的辽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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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辽饷的其他名目:“助饷”“加派”“地亩银”和“地亩加派银”
崇祯八年(1635 年),湖广巡抚卢象升首倡对湖广等五省征收每亩一钱“以田赋捐军饷”的“助饷”[18]。从征收目的来看,助饷银也属广义的辽饷。江口遗址出水了一件“本府助饷”银锭(表1-8),錾刻计重“四十两”,实测重量1463.7克,长度112.1毫米,最大宽度76.5 毫米,束腰处宽度 60.1 毫米,翅顶到锭底厚度60.1毫米,锭面到锭底厚度33.0 毫米。不符合明代以五十两销铸成锭规范[19] 的助饷银并非个例。2005年,江口镇岷江河道发现的一截木鞘中有七件明代银锭,其中一件铭文为“京山县十五年主粮助饷四十两”[20]。围堰考古发掘的“本府助饷”银锭与二十年前发现的“主粮助饷”银锭同为京山县助饷,且计重一致。这一现象极有可能是明代助饷体系中“因粮输饷”政策的具体体现,为深入研究明代助饷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提供了关键线索。
《明光宗实录》 记载,万历四十八年,朱常洛下达令旨,言及“近因辽东奴酋叛逆,户部已加派地亩粮钱”[21],直观体现出加派地亩银的辽饷属性。在清代典籍中,辽饷又被称为“加派地亩”“九厘银”或“九厘饷”。如《清实录载》“各省由万历年间加派地亩钱粮,顺治八年份准免三分之一”[22];《赋役全书》“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23];《邵阳县志》“九厘饷起于明万历间,康熙初滇黔用兵,因复行之,谓之辽饷”[24]。在江口遗址出水银锭中,錾刻“加派”字样的银锭有一件(表 1-9),錾刻“地亩银”或“地亩”字样的银锭有九件(表1-10~18),錾刻“地亩加派银”字样的银锭有一件(表1-19),均属广义的辽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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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匠郭起铸造的一件“地亩辽饷银”(表 1-4) 和银匠郭应铸造的一件“地亩银”(表 1-11) 在两翅外侧均有“绵竹”“鲁县”两组阴文铸字,是同一匠户的两位银匠在同年 (崇祯十六年)、同地 (成都府绵竹县) 使用同一铁范 (含“绵竹”“鲁县”阳文)[25] 铸造的银锭。这一独特现象不仅揭示了银锭铸造技艺的标准化与规模化,也反映了“地亩银”与“地亩辽饷银”这两个税种在征收铸造流程及税目类型上的一致性。
江口遗址出水银锭錾刻的税目,为史料记载中辽饷加派名目的多样性提供了实物佐证。“辽饷银”“地亩辽饷银” “新饷杂项银”“助饷”“加派”“地亩银”和“地亩加派银”等税目的陆续出现,揭示了在辽东战事不断加剧的背景下,辽饷加派逐渐从临时性的财政应急措施演变为常态化的税收征派现象。
二、辽饷加派的持续时间
江口遗址出水的辽饷银锭铭文中记录了辽饷的征收时间。(表2)三件辽饷银中,铭文为“石门县征完辽饷银五十两”的银锭征收时间不详,“征完”二字强调当年征收完毕(表1-1);铭文为“贺县解六年辽饷银五十两正贺县黄铭”(图一,表1-2)和“贺县解六年辽饷银五十两贺县银匠翁智”(表 1-3) 的两件银锭,錾刻年份“六年”,年号不详,“解”字代表此处为起运上交时间[26]。根据辽饷加派始于万历四十六年推测,这两件银锭的征收时间可能为天启六年(1626年)或崇祯六年(1633年)。这三件辽饷银的铭文格式相近,是江口遗址出水辽饷银锭中征收时间较早的银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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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件 “ 地亩辽饷(银) ”錾刻年份“十六年”(表 1-4、5),虽未錾刻年号,但根据辽饷加派时间在万历四十六年可推断其征收时间为崇祯十六年。同理,“助饷”“加派”与“地亩银”的征收时间为崇祯十五年到崇祯十六年。“新饷杂项银”和“地亩加派银”錾刻了完整的“年号+年份”信息,征收时间是崇祯十四年和崇祯十五年。据此可见,辽饷的实际征收持续到了崇祯十六年,征收范围至少涵盖了湖广、四川、云南和广西四个布政使司 。(表2)
三、练饷加派的实物证据和历史价值
崇祯十二年,“剿饷外,复亩加练饷一分,共征七百三十万”[29] 用于训练边兵。与辽饷一样,练饷也为基于田赋的加派。由于银锭实物的缺失,明廷是否实际征收剿饷和练饷尚有争议。江口遗址出水银锭中尚未发现錾刻“剿饷”的银锭,但发现了目前唯一一件錾刻“练饷”且出土信息明确的银锭(表1-20),是目前练饷加派的唯一实物证据。这件“练饷”银锭錾刻计重“五十两”,实测重量1856.9克,长度143.5毫米,最大宽度80.5毫米,束腰处宽度 70.5 毫米,翅顶到锭底厚度81.9毫米,锭面到锭底厚度41.4毫米。银锭铭文为“汉阳县十四年练饷五十两”,显示征收地为湖广承宣布政使司汉阳府汉阳县,征收时间为崇祯十四年。(图二) 这件练饷银锭确凿无疑地证明了始于崇祯十二年的练饷加派在崇祯十四年仍在进行。与辽饷加派的历史演变进程相呼应,练饷加派同样呈现出常态化和持续性的特点。辽饷加派源于辽东战事的爆发,随着后金势力的不断侵扰,辽饷加派逐渐成为明末财政的一项长期税课。而练饷加派则是在崇祯末年农民起义频发、军事开支剧增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出明廷在应对外部和内部军事危机时的政策调整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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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繁多的辽饷银锭与目前极为罕见的练饷银锭于江口明末战场遗址被发现,与明末军事状况、张献忠的军事行动和财富策略密切相关。张献忠是明末农民起义的重要领袖之一,在长期的军事行动中,他对所经之处的财政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整合与利用。这其中,作为明廷为应对军事危机而征收的重要军费形式,三饷加派银锭征收范围广、数额大,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张献忠及其军队的重点劫掠对象。然而,张献忠在四川建立的大西政权根基不稳,在其进行财富战略转移的过程中,遭遇明军截击,最终导致包括三饷加派银锭在内的珍贵财物被迫遗留在江口,沉入历史的长河。因此,江口遗址出水的这些三饷加派银锭是明末复杂历史局势的实物体现,不仅记录了明末因军事危机而实施的财政政策,也展现了张献忠领导的农民起义军的军事行动范围与大西政权的财富来源。
四、加派税银的征解和铸造
(一)银锭铭文体现完备的征解制度
江口遗址出水三饷加派银锭均为明末官铸银锭,从征收铸造单位看,广西和湖广的银锭錾刻县级行政单位,四川和云南的银锭錾刻布政使司级行政单位。这种现象一方面体现了各级地方政府均设有银锭铸造机构;另一方面体现了,在实施三饷加派的过程中,征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起点,随后逐级解运上缴至布政使司这一更高级别的管理机构。
四川布政使司的辽饷银锭详细錾刻抚臣、按臣、司臣、解官、承差以及银匠的姓名,清晰地展示了税银征收—铸造—检验—解运的整个责任链条,如铭文为“四川十六年地畆辽饷艮伍拾两抚臣陈士奇按臣刘之勃署司臣张有誉觧官杨光裕承差石文光艮匠郭起”的地亩辽饷银。(表1-4)抚臣和按臣是中央派遣官员,司臣、解官和承差是地方官吏。抚臣即巡抚都察御史,为中央派遣至地方的最高长官。巡抚直接督办税银征收,足见明末明廷对辽饷征收的重视。按臣即为巡按,为明廷派遣到地方“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30] 的监察御史。司臣为布政使司官衙中负责某方面具体政务的官员,银锭铭文中的“司臣”即四川官署衙门中负责管理钱粮税赋的官员。解官负责将税银解运至京,上交给户部[31], “如锭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 “其银锭稍轻者,仍令解官找补”[32]。根据起解税银途程远近,银两交库时间亦不同,江口遗址出水银锭征收地为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这些地区因为路途遥远,交库时间是“年终一次”[33]。承差是地方吏胥总称[34],根据四川 《收粮解粮则例》记述推测,银锭铭文中的“承差”是负责银锭检验、管押,并给付批文起运的差官[35]。
银匠是在税银收齐后,将零碎的银两销铸为锭,并錾刻铭文的工匠[36]。银匠将自己名字刻在银锭上,是为了保证银锭足额标准,以便“在银锭短斤少两后,可追查到人”[37]。宋代银铤的铭文中已出现“匠人”和“银匠”的称谓[38],元代多为“销银匠”或“消银匠”[39],明代银锭则统一錾刻“银匠”,这一点在江口出水银锭中得到印证。明代实行森严的匠籍制度,将手工业者编入匠籍,世代承袭,不得分户,这一点在江口遗址出水银锭的铭文中也有体现。广西贺县的“辽饷银”(表1-3)由银匠翁智铸造,云南的“新饷杂项银”(表 1-6、7) 和“地亩加派银”(表1-19) 由银匠高士俊和段守现铸造,两件崇祯十六年四川征收的“地亩辽饷银”(表1-4、5) 由银匠郭起和郭币铸造。从这些银匠姓名可见,各地区有自己的银锭铸造机构和工匠,且有的铸锭机构的匠户数量 (银匠姓氏) 不止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同样为崇祯十六年四川铸造的“地亩银”,铭文为“四川十六年地畆艮伍拾两抚臣陈士奇按臣刘之勃司臣张有誉觧官杨光裕承差石文光艮匠郭元 ” 的银锭由银匠郭元铸造 (表1-10)。铭文为“四川十六年地畆艮五十两抚臣 陈士奇按臣刘之勃司臣张有誉觧官杨光裕承差石文光艮匠郭应”的银锭由银匠郭应铸造 (表1-11)。铭文为“四川十六年地畆艮伍拾两抚臣陈士奇按臣刘之勃司臣张有(誉) 承差石文光艮匠郭币”的银锭由银匠郭币铸造 (表1-15)。铭文为“四川十六年地畆艮五十两抚臣陈士奇按臣刘之勃司臣张艮匠郭”的银锭只錾刻银匠姓氏郭。(表1-17) 四川“地亩银”铭文中的银匠姓名证实明末银匠的匠籍为家族世袭。
从铭文信息可见,“三饷加派”具有明确的征收—铸造—检验—解运制度,是明末应急财政和白银财政相结合的突出表现[40]。
(二)银锭形制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
不同地区铸造的银锭具有不同的形制特征。两件广西贺县的“辽饷银”是 (表1-2、3) 征、铸、解于同年、同地的同种税银锭,但两件银锭的形制具有显著差异:银匠黄铭 (根据錾刻位置推测“黄铭”为银匠姓名) 铸造的辽饷银为船形(表1-2),银匠翁智铸造的辽饷银(表1-3)为方槽形。湖广地区征收铸造的石门县五十两“辽饷银”(表 1-1)、京山县四十两“本府助饷”银(表 1-8) 和汉阳县五十两 “ 练 饷 ” 银 (表1-20),虽然征收年份、地区和计重不同,但形制统一为船形、深束腰、平底。四川地区征收铸造的“加派”银、“地亩辽饷银”和“地亩银”总数最多,形制整体为船形、浅束腰 (表 1-4)或深束腰(表1-5)、弧底,锭面光滑。三件云南布政使司“解”运的银锭(表1-6、7、19)征收年份和税目不同,形制特征均为船形、深束腰、近平底且底面宽大、侧面扁平。不同银匠铸造的银锭在锭面光滑程度和锭底气孔密度方面体现出差异性:崇祯十四年的“新饷杂项银”由银匠高士俊铸造,锭面丝纹和锭底气孔更显著;崇祯十五年的“新饷杂项银”和“地亩加派银”由银匠段守现铸造,锭面锭底相对光滑。
模具的多样化使得这些五十两银锭在外观轮廓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地域多样性。同时,不同地区银匠在熔炼、凝形、脱模、錾刻等环节的技艺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锭面、锭底的特征。这些加派银锭呈现出的地域特征,印证了明后期中央政府对核心货币白银的制度管理处于放任状态[41]。在缺乏统一规制的前提下,各地各级地方政府设置铸锭机构,选用本地银匠,传承本土工艺传统和技术习惯,逐渐形成地域性的银锭形制与工艺风格。
通过对四川彭山江口明末古战场遗址出水的十九件辽饷银锭和一件练饷银锭进行铭文和形制的系统分析,本研究对辽饷加派的税目演变和持续时间、练饷加派的实际征收特点、加派税银的征解体系、银锭形制多样性及其来源进行了补证。对江口遗址出水的明末三饷加派银锭进行深入分析,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三饷加派政策执行的直接证据,也为研究明末赋役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然而,由于缺乏具有明确出土信息的剿饷银锭,剿饷加派是否实际征收,是否一年即止,加派于哪些地区及其社会影响等问题仍有待探索。
本文由本刊编辑部提供,作者付宛璐,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鲁昊,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杨帆,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原文刊于《中原文物》2025年第2期,阅读原文请查阅当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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